南市卫生局居隔书未告知提审权利 老师提告国赔获胜诉
在云林任教的何姓男子虽新冠肺炎采检阴性,但仍被台南市政府卫生局通知居家隔离4天。事后,他以卫生局未尽告知提审义务,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请国赔之诉求偿10万元,法官审理后判赔5000元。(本报资料照片)
2022年3月在云林任教的何姓男子接触到校演讲讲师,后因讲师确诊新冠肺炎,他虽采检阴性,但仍被台南市政府卫生局通知居家隔离4天。事后,何男认为,居隔属拘禁行为,卫生局未尽告知提审义务,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请国赔之诉求偿10万元。简易庭审理后,认定卫生局侵害何男的「意思决定自由权」,判赔5000元。此案可上诉。
何男主张,卫生局的居家隔离通知书,请他于2022年3月21 日至24日在台南市中西区住家隔离,禁止外出。鉴次禁止外出的隔离处分属拘禁行为,通知书应依提审法的规定,告知他得声请提审,此为公务员的义务,以便他寻求司法救济,但居隔书仅记载缓不济急的诉愿救济方式,未尽提审告知义务,实已违宪违法。
何男指出,卫生局侵害他「即时声请法院提审权利」及「是否声请提审的意思决定自由」,导致他受到损害,经向卫生局请求国家赔偿被拒绝,对方以居隔书的格式是卫生福利部制作,但仍无解于他被拘禁的事实,以及提审法的适用并非卫福部得以限缩解释的范围;更何况,他于2023年1月确诊后收到的隔离通知书,即有提审权利告知,足证居隔书没有记载提审救济规定,卫生局有重大过失。
卫生局则认为,何男因与新冠肺炎确诊个案有相当接触,该局依《传染病防治法》以居家隔离通知书通知他居家隔离,并载明如有不服得提起诉愿,于法有据,并无不法;且「救济方法告知」并非行政处分,难认公务员有故意或过失;何况未告知资讯并未剥夺其声请提审权利,何男仍可声请提审,也可依诉愿法规定申请停止执行处分。
法官指出,何男因未被告知有声请提审的权利,导致他只能接受「居家隔离」,若要争执行政处分合法、妥当,也只能以书面缓不济急地提出诉愿,已侵害何男的意思决定自由权。
法官还说,何男自陈居家隔离的原因是工作上接触到确诊者,经确诊者通报导致,若声请提审,在当时中央疫情指挥中心依《传染病防治法》所订的防疫措施下,遭法院驳回声请的可能性极高,如同何男提出诸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新冠肺炎隔离者声请提审,「0件」法院释放受拘禁人可知。
法官强调,何男于居家隔离期间,虽人身自由受有限制,但与集中隔离者仍有差别,更与在监所、精神病院、收容处所内受逮捕、拘禁人行动自由丧失有极大差异;且不乏居家隔离者可远距上班、在家办公;经卫生主管机关认定接受隔离者,未违反隔离规定,也得申请防疫补偿。前述未尽告知权的「后续影响」,与本件有显著差异,原告请求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以5000元为适当,逾此请求则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