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隔书未告知提审义务 台南卫生局判国赔5000元

在云林任教的何姓男子被台南市政府卫生局通知居家隔离4天,事后以卫生局未尽告知提审义务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请国赔之诉求偿10万元,法官审理后判赔5000元。(本报资料照片)

在云林任教的何姓男子,2022年3月因接触到校演讲的讲师,对方确诊新冠肺炎后,被台南市政府卫生局通知居家隔离4天。何男认为,居隔属拘禁行为,但卫生局却没依法告知他有提审权利,经诉请国赔求偿10万元后,台南地院认定卫生局侵害何男「意思决定自由权」判赔5000元。对此,卫生局已决定上诉。

何男主张,卫生局的居家隔离通知书请他于2022年3月21日至24日在台南市中西区住家隔离,禁止外出。鉴于禁止外出的隔离处分属拘禁行为,通知书应依提审法规定告知他得声请提审,以便他寻求司法救济,但居隔书仅记载缓不济急的诉愿救济方式,未尽提审告知义务已违宪违法。

卫生局则认为,何男因与新冠肺炎确诊个案有相当接触,该局依《传染病防治法》寄发居隔通知书,并载明如有不服得提起诉愿,于法有据;且「救济方法告知」并非行政处分,难认公务员有故意或过失。

法官表示,提审法2014年1月8日修正公布,9年后公务员仍没告知,自属国赔法「怠于执行职务」不作为。何男因未被告知有声请提审的权利,导致他只能接受居隔,若要争执行政处分合法、妥当,也只能以书面缓不济急地提出诉愿,已侵害何男的意思决定自由权。法官强调,居隔期间虽人身自由受限制,请求非财产的损害赔偿以5000元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