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湖保护区开发案 居民:慈济引用法条根本行不通

慈济内湖开发案,说明会双方对话。(图/取自内湖保护区守护联盟脸书

地方中心台北报导

慈济内湖保护区开发案争议不断,当地居民成立「内湖保护区守护联盟」近日募款在30辆公车登广告强调诉求,才登几天却被迫下架,慈济也召开记者会指居民在「造恶业」;其实慈济多次与民众开说明会,但似乎都讨论无结果民国101年11月底召开的会议,甚至只邀请官员警员议员里长等,当时便引发居民强烈不满。

根据台湾环境资讯协会网站的「慈济内湖基地专栏内容,一位居民指出,慈济当初买地时,环境很糟,是当年政府的怠惰所致,并不表示慈济买地就能盖新建物。

负责慈济内湖保护区开发案的长丰建设先生指出,根据「都市计划法第19条」此案于2005年办过公展,期间也经过5次大会,目前计划内容与先前已有落差,若都发局认为该补办公展,会依法办理。

律师李永然说,关于环评的问题,依据《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范围认定标准规定志工训练场地文教设施,不须环评,而环保事业若无涉及拆解行为不必环评,整体开发面积低于5公顷以下,也不必环评。

「内湖保护区守护联盟」李日进指出,内湖保护区的基地是沟谷地形地质未改变。居民希望慈济别混淆视听;如果慈济非要在此建设,请别变更地目,在保护区的框架之下进行使用,依照相关法令将所有地进行环评。

联盟指出,此案不能用《都市计划法》第27条第1项第3款。该条款所称「为适应国防经济发展之需要」,是指为配合国防或经济发展所必需之紧急重大设施,非迅行变更无法适应国防或经济发展之需要者,强调慈济用此法根本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