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 業者從6年10月刑改判6月原因曝
桃园新屋保龄球馆2015年大火,6名消防员殉职,保龄球业者刘得斌被依消防法起诉,一、二审依违反消防法致人于死罪判刘6年10月徒刑,但最高法院认为消防员抵达火场时,现场如已经消防员接管,刘是否介入、指导或误导后续救灾?二审未说明,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不认为刘与6人死亡有因果关系,今仅依刑法「失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判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新屋保龄球馆2015年1月20日发生大火,铁皮屋顶烧熔塌陷,蔡长融、陈彦茗、陈凤翔、曾重仁、谢君杰、张桂彰6名消防员来不及逃生殉职。
桃院认为,刘2013年起为新屋保龄球馆负责人,依法应维护保龄球场合法使用、安全设置及维护消防安全设备的义务,竟未依法检修,造成电源线年久失修引发火灾,「火警自动警报设备」、「紧急照明设备」因失修无法发挥初期救灾功能,认定刘的行为与6名消防员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
消防法第35条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一审审酌刘的行为酿成火灾,造成6名消防员丧命,犯后始终否认,没有和解,判处6年10月徒刑。案经上诉,高院认为一审认事用法无违误而驳回。
刘得斌不服,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未叙明「电气因素」指的是什么?「电线发火」的原因为何?有无可能是突遭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另外,蔡长融等6人依现场指挥官及自身专业、权限参与救灾,过程中殉职,刘得斌为何不符合「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的排除法则?因判决理由不备,撤销、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依据最高法院发回意旨,认为刘得斌未犯消防法第35条之罪,且从火灾原因是否为电线、是否符合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的排除法则来看,合议庭认为6名消防员死亡与刘不具因果关系,今改依刑法第173条改判刘6月刑,得易科罚金。
桃园新屋保龄球馆2015年大火,6名消防员殉职,业者刘得斌一、二审被依消防法第35条判6年10月徒刑,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刘仅犯刑法第第173条之罪,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