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转!桃园新屋保龄球馆恶火6勇消丧命 球馆主人更审轻判6月

▲新屋保龄球馆大火烧死6勇消,高院更一审对球馆负责人予以轻判。(图/桃园市消防局提供)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桃园新屋保龄球馆于2015年1月间发生大火,造成6名英勇消防员遭火噬。检方究责,将球馆负责人刘得斌提起公诉,一二审均将他判刑6年10月。案经撤销发回,高等法院13日的更一审竟然出现不同认定,仅依照刑法「失火烧毁住宅罪」,轻判刘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36万元。可上诉。

本案发生于2015年1月20日凌晨2时,桃园新屋保龄球馆发生大火,桃园多个消防分队、总计出动84名消防员前往救援,但火场突然发生爆燃,场面危急。现场指挥官虽透过无线电狂喊撤退,但结果还是造成蔡长融、陈彦茗、陈凤翔、曾重仁、谢君杰、张桂彰等6名勇消葬身火窟。

桃园地检署调查后,发现新屋保龄球馆属违建,本该拆除却迟未动工,但消防安检却几乎都合格,明显具有疏失。深入调查后,检方发现球馆在2011年3月、5月的安检都登载有缺失,业者不但未按时改善还被罚了1万2000元,但之后的2011年7月到案发的2015年间,所有安检竟然全都合格。检方因此认定前新屋分队长吴尚城等8名公务员涉嫌图利,提起公诉,但8人最后均获判无罪确定。

此外,检方也对球馆负责人刘男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刘男未依法检修,造成电源线年久失修,演变成变电箱爆炸,引发大火,因此依照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而致人于死罪,提起公诉。一二审均认定他有罪,均判刑6年10月,案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高等法院进行更一审。

更一审于13日宣判,竟出现不同认定。高院认为发生大火与刘男未依法检修间,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刘男也不具客观可归责事由,因此不采信检方观点,改依照刑法第173条第二项的「失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矿坑、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规定,轻判刘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