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太冲动 公园厕所上了有夫之妇要赔30万

罗姓男子与已婚蔡姓女子首次在三重大都会公园(图)公厕擦出火花,后续又6度发生性关系台北地院判他应赔蔡夫30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罗姓男子在网路上认识蔡姓女子,明知蔡女已婚,却仍发生7次性关系,因而遭蔡女丈夫提告求偿80万元。罗男开庭时说,自己还在念研究所人生经历相对单纯,遇事难免思虑不周,希望酌减赔偿金额,台北地院审酌后,判罗男应赔30万元,可上诉。

蔡夫提告主张,他与蔡女2018年11月间结婚,婚姻关系迄今仍在,罗男透过聊天室认识蔡女后,竟与蔡女发展出超过正常男女交往的情谊,2020年7月31日在新北市三重大都会公园的厕所亲吻爱抚口交后,2人8、9月间又6度到旅馆或罗男租屋处发生性行为,严重侵害他的配偶权,故求偿精神慰抚金80万元。

罗男承认与蔡女发生性行为7次,表示是在匿名聊天室上认识蔡女,时间不到3个月,并非一开始就抱持侵害蔡夫配偶权的意思,他年仅24岁,尚在研究所就学,人生经历相对单纯,遇事难免思虑不周,又因经济能力有限,名下无任何不动产,80万元金额实在太高,他无法支付。

法官认为,罗男承认侵害配偶权,足认已破坏蔡夫的婚姻关系,审酌双方身份地位情节轻重后,酌减赔偿金至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