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3年前签约买房! 卖家称「爸妈有出钱不同意」拒绝过户

▲签约买房却被毁约。(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记者刘亭综合报导

大陆一名夏小姐2016年和金先生签订买卖合约,以53万元人民币(约228万元新台币价格买下一套毛坯房。但金先生今年反悔迟迟不肯办理过户,并在7月7日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约。

根据澎湃新闻报导,夏小姐的小孩在西安上班,他们一同住在西安市华南路中天锦庭社区,2016年得知楼上金先生因为工作调动急着卖房子,因此决定买来居住,这样和小孩住楼上、楼下很方便。

买卖双方2016年11月5日在中间人的见证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约,合约一式三份,买卖双方、中间人各持一份。签完合同后,购房合约、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手续也均移交给了夏小姐。

当时合约上载明,先付30万元人民币(约129万元新台币),办理过户手续时再支付尾款,夏小姐说「当时,房产证还没下来,我们说好的,房产证满两年后,卖家及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各项相关手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双方办完过户手续」。

在签约当天,夏小姐即转帐第一笔房款27万元人民币;2017年1月11日,夏女士按照合约约定向卖家支付第二笔购房款3万元人民币。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证2017年6月28日下来后,夏小姐曾多次联系金先生要求办理过户,但却被多次拒绝。

夏小姐透露,6月28日,房产证已满三年,金先生仍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期间,金先生曾透露房子卖便宜了,要求补50万人民币。但夏小姐认为,2016年的时候也是按市场价格买的,因此拒绝了。

没想到卖家金先生7月7日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曾出售的那套房屋。金先生在仲裁申请书上透露,2016年经济困难因此签约,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卖房,但由于该房子部分房款是父母支付,家人得知后不同意,所以才想要回房子。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毅律师认为,房屋出卖人仅以其父母不能接受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合同履行原则及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则。

因此,本合同双方应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的夏女士,可以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必要时可以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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