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与同事聚餐 主管两度袭臀遭申诉竟辩称「开玩笑」

男子阿德(化名)是公司主管,竟与女同事小美(化名)共同出差时,对小美2次袭臀。(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男子阿德(化名)是公司主管,竟与女同事小美(化名)共同出差时,对小美2次袭臀,被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起诉,案件经嘉义地院审理后,日前宣判阿德犯性骚扰罪2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月,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德为一公司部门主管,于今年4月20日下午4时35分,与小美前往嘉义与当地同事聚餐,在嘉义市某大楼前,趁小美不及抗拒,以手碰触小美臀部一次。

第二次事件发生于同日晚间,两人在高雄市的某咖啡厅门口,阿德又趁小美不备,从后方碰触其臀沟。小美事后心情受创,最终选择提起申诉。

阿德在庭上对指控矢口否认,表示两次事件均属「误会」。他辩称第一次仅是手势指引厕所位置,第二次则是在提醒小美注意身旁的脚踏车,并未有意碰触对方。其辩护律师更主张,小美事隔多月后才提出申诉,且未经公司内部通报,质疑其指控的真实性。

然而,法院审理发现,小美于案发当天曾明确向阿德表达不适,但因职场关系未当场反抗。她于庭上陈述,阿德事发后仍以讯息骚扰、情绪勒索,导致她精神压力极大,最终决定报案求助。

法院指出,阿德在公司内部接受性骚扰调查时,坦承曾「不经意碰触小美臀部」,虽辩称仅是「开玩笑」,但小美的证词一致,且事发后多次记录显示,阿德行为已超出合理职场互动界线。此外,调查过程中,法务主管也证实,阿德访谈时的陈述均为自愿,足以佐证其行为属性骚扰。

法院最终认定,阿德犯行事实明确,且违反职场伦理,对小美身心造成伤害,依性骚扰罪2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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