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出轨亲密照成铁证 尪与小王和解后向她索赔
桃园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满妻子小美(化名)婚内不守妇道,与他人小伟(化名)多次接吻、拍摄亲密照,甚至发生性行为,愤而提告求偿。(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桃园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满妻子小美(化名)婚内不守妇道,与他人小伟(化名)多次接吻、拍摄亲密照,甚至发生性行为,愤而提告求偿。桃园地院审理后,认定小美行为已构成侵害婚姻配偶权,判决小美须赔偿阿德20万元。可上诉。
阿德主张,他与小美于2017年结婚,但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2019年至2021年)竟与小伟保持亲密关系,不仅多次接吻、合拍亲密照片,还发生多次性行为,已严重逾越正常社交分际,侵害他作为配偶的身份利益,导致他精神饱受折磨。因此,他向法院提出4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小美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抗辩,亦未提交任何书面陈述。阿德则向法院提交两人不伦的对话截图等证据,证实婚内出轨事实存在。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行为确实已超出社会常人可容忍的范围,对婚姻共同生活的安全与幸福造成破坏,符合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
此外,诉讼过程中,阿德曾与涉案第三人小伟进行调解,已将部分赔偿金扣除,故最终仅针对小美单方面提告,并获得法院支援。
法院审酌,小美于106年8月25日即与阿德结婚,却于系争婚姻存续中之108年某时起至110年11月25日间与小伟逾越男女一般交往分际之行为,造成之阿德精神上痛苦程度非微,依据民法第184条及第195条,侵害配偶权构成重大人格侵害者,阿德可请求精神赔偿。然而,考量双方经济情况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阿德要求的42万元,法官认为金额偏高,裁定2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