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正义靠正义司法─我国首起气候诉讼

(图/翻摄自经济部能源局官网)

经济部迫于减碳、净零碳排之国际压力,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授权于2020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应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管理办法」,俗称「用电大户条款」。

然而,《能源管理法》原以800kW作为用电大户的认定标准,但该「用电大户条款」却将门槛调高至5000kW,使原本应纳管之5000户800kW以上的用电户,只剩500户(300家企业)受到规范,而且能源局刻意把「公告名册」条款剔除,在用电大户名单不公开下,人民连监督的机会都没有!更别提给予企业的义务履行方法中除了「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购买再生能源电力及凭证」、「设置储能设备」外,竟包含宛如赎罪券的「缴纳代金」!

2021年2月3日,绿色和平基金会等把经济部告上行政法院,主张现行「用电大户条款」不仅无助于达到母法《再生能源发展条例》推广再生能源总量2700万瓩(kW)的目标,且该法对「企业的再生能源设置要求过低」、「忽略其减碳义务」的结果,已「违反环境基本法」,「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权利」,乃我国「第一起气候诉讼」!

值得注意,以气候诉讼近年在全球蓬勃发展之趋势看来,未来台湾亦可能遍地开花,但更重要的是不正义的「气候政策」应尽早透过即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包括国赔案件)给政府(行政、立法)一记当头棒喝!

在延宕2年之后,今年4月12日终于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委任律师无奈表示:「第一次遇到等2年才开庭的情况,这非常罕见。」原告之初衷是希望透过「法律的力量」打开政府决策的「黑盒子」,确保落实减碳目标,毕竟「气候变迁时代下,最害怕政府什么都不做」!政治产业、法律产业及民间企业均责无旁贷!

以德国为例,2021年4月29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以《联邦气候保护法》未能为2030年以后之德国设定足够的碳排减量为由,判决该法与德国《基本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权利相抵触。判决理由指出,德国《基本法》已责成立法机关保护气候之义务,并应立法致力于2050年前实现温室气体中和目标,法院强调「如果一个世代使其子孙后代承担巨大的减排负担…,则不允许其在比较轻度的减排负担下消耗大量的碳预算」,并要求立法者必须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就此做出改进。言下之意,不容许「碳」留子孙!

随后,梅克尔政府于当年一气呵成提出新版《气候保护法》,将碳中和目标从2050年提前至2045年、把2030年温室气候减量目标自原先的55%提高为65%,并提出2040年减量目标为88%,新法彻底解决过去国家或企业减碳义务难以受法律管制之弊端。只是德国不仅在再生能源的发展本有优势条件(包含欧洲大陆能互相驰援之广密电网),近年亦已重新检讨并预计重启核电!

反观台湾,我们岂有怠慢蹉跎的空间?德国的经验,让我们看到司法影响政府决策闻过则喜并从速改之的典范,作为受理我国气候诉讼的行政法院(含北高行、最高行及宪法法庭)亦应有此体悟,并且将气候诉讼案件视为眼前重中之重,谨记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加速指正政府气候治理缺失才能确保下一代能有适宜人居之地球!

笔者对于承审法院给予公正裁判抱有高度期待,而考量未来我国气候诉讼频仍及其专业性,我国成立气候专责法庭仍是当务之急!(作者为超国界法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