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错协议导致多付109万余元快递费,法院: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8个多月后才发现签错协议,本该是“折扣价上浮10%”,结果却成了“原价上浮10%”,导致多付了109万余元快递费。9月13日,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双方于二审审理阶段达成调解,快递公司同意赔偿54万余元。

A公司和某快递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费优惠协议,双方约定快递公司根据A公司发件量的实际情况收取对应的浮动费用,具体的实际发件量与基础产品服务费差异门槛浮动规则以折扣方案约定为准。然而,签订协议后8个多月,A公司发现自己支付的运费竟然比原价还高,一共多付了109万余元。

A公司这才发现签订的协议并非约定折扣价上浮10%,而是按照原价上浮10%,于是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了这份协议,故主张撤销该份协议,快递公司应退还多收的运费。

快递公司则认为,其每个月都向A公司发送运费账单,A公司在签订协议后8个多月才发现运费计算问题,并未在90天内撤销这份协议,故A公司的撤销权已经消灭,双方应按照这份协议收费,因此不同意退还运费。

审理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原员工作证陈述,这份协议所应载明的折扣方案为“折扣价上浮10%”。法院另查明,在这份争议协议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为“按照折扣价上浮30%”,而在争议协议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为“折扣价上浮10%”。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签订协议后,每月向A公司发送上月账单,账单明确载明每一单的费用、折扣价、应付金额及本期账单金额,A公司直至8个多月后发现扣费异常并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案涉合同,此时距离A公司应知晓案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事项已超出90日,故A公司的撤销权已消灭。

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应以意思表示真实为条件。案涉协议所约定的价格方案与双方签订协议的期待性利益相悖,亦不符合商事交易的惯例,案涉争议协议签订的真实目的系确认“折扣价上浮10%”的价格方案,故该份协议所载明的价格方案并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价格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共同认识错误导致签订并履行案涉争议协议,所造成的A公司多支出的运费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案涉争议协议系由快递公司准备制式合同后向A公司发送链接签订,快递公司未认真审核即发送协议,A公司在收到协议链接后并未认真审核便签订协议。此后,A公司直至收到8期账单后发现运费扣费异常,快递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间亦未及时发现履行异常。江宁开发区法院综合快递公司和A公司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应就A公司多支出的运费损失各自承担50%责任,即快递公司向A公司赔偿损失54万余元。

原、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双方于二审审理阶段达成调解,一致同意快递公司向A公司赔偿损失54万余元。

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徐璐璐特别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如签订了错误合同后不积极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导致合同的撤销权消灭,将会产生极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