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扁桃腺住院返家隔天吐血身亡 家属怒告台大医院败诉

台北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照)

台大医院耳鼻喉科林姓主治医师,被控替22岁沈姓病患进行扁桃腺切除手术不当,出院后隔天突然大量吐血送医不治。沈男父母向林男及台大医院提告求偿共911万4230元。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手术均符合医疗常规,判家属败诉。可上诉。

沈男双亲主张,沈男于2020年7月7日因喉咙疼痛、发炎,至台大医院就诊,由林姓主治医师为他看诊,而沈男则将他过往胆道闭锁、肝功能异常等病史及凝血功能不佳的情形告知医师,经林男诊断后,认为沈男两侧扁桃腺发炎,应进行切除手术,并建议采用低温电浆手术,但须多观察约5至7日始得出院。

经沈男同意后,便安排于7月13住院,隔日动手术,术后住在台大医院病房进行休养。但是,在住院期间,林男从未前往病房探视、检查、评估术后状况,也未让他多住院观察,就在16日中午通知办理出院。

沈男返家后隔日(17日),图凌晨2点30分许突然觉得不适,并开始大量吐血,经救护车送往亚东医院急救,但到院前已无生命迹象,虽经急救人员以CPR、电烧止血等方式抢救,于凌晨4点40分死亡,而法医鉴定报告书认定为因扁桃腺切除至术后并发大量出血,导致其低容积性休克进而死亡。

沈男双亲主张,台大医院林姓耳鼻喉科主治医师,术前已知悉沈男病史,造成有凝血功能不佳等情形,对大量出血应有所预见,且未对伤口多观察,疏于注意沈男死亡风险,其医疗过失行为与沈男死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与台大医院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台大及林姓医师则辩称,沈男因一再发生扁桃腺发炎,在2020年3月经台大医院耳鼻喉科许姓主治医师诊断为慢性扁桃腺发炎,施以药物治疗后效果不佳,因此于3月23日回诊时向他表示可以考虑外科手术切除扁桃腺作为一劳永逸的治疗方案。

经过赴台大儿童医院肝胆科门诊就诊及考虑后,沈男向林男表示已详细思考并愿意接受扁桃腺切除手术,因此安排他于2020年7月13日住院,并于隔日以「电浆刀」(Peaknife)进行切除与止血,仅微量出血50ml,手术中并无任何异常出血状况。

于耳鼻喉科临床常规下,接受扁桃腺切除手术通常仅需住院3日,如病患于手术后生命征象稳定、无发烧、手术伤口无出血且可以进食,则符合出院标准。而沈男于15日即可开始进食,显示其术后良好,但因家属忧虑与要求之下,林男嘱咐可延长住院一天,之后因伤口无流血等符合出院条件,所以让他出院。

台大及林姓医师则辩称,沈男突然吐血身亡,其体内出血点并非来自手术伤口,更非颈部大血管破裂,应是其食道下端食道静脉瘤破裂而大量出血,流入胃部积血过多而吐出体外。法医解剖报告书未描述是否有针对遗体的食道予以观察,也未指名或证明手术伤口有大出血的证据,综合证据与论理法则,对方指摘并无证据,为不可采。

法院表示,新北地检署有委托卫福部医事审议委员会予以鉴定,结果为林姓医师手术前评估方法,符合扁桃腺切除手术之术前评估临床常规,且无临床证据显示林男处置有疏失之处。

法院指出,林姓医师在手术前已妥善评估风险,并尽说明告知义务,且手术中及手术后的医疗处置均符合当时的医疗常规,并无怠于医疗或违反注意义务之情事。林男各项医疗处置都符合医疗常规,并无令沈男住院时间过短而违反医疗常规等情形,也无其他过失可指,自毋庸负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则台大医院也不用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