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恼怒旧爱无缝接轨 北上百公里杀新欢
▲黄男情人节怒杀前女友新欢遭判刑定谳。此为示意图。(图/CFP)
苗栗男子黄振益(33岁),不满前女友分手后「无缝接轨」另结新欢,去年2月情人节下午,从苗栗北上到120公里外的女友新欢住处外埋伏,趁着前女友与新欢吃完情人餐返回时,持刀扑杀新欢,杀伤对方的脸颊、手臂。最高法院22日依照杀人未遂罪,判刑7年2月定谳。
判决指出,黄男与前女友分手后,前女友随即与吴姓男子交往。去年2月情人节清晨,他携带2把水果刀到陈女住处,接着又尾随她从苗栗搭客运到台北,目击陈女与吴男共乘机车外出吃情人餐,黄男怒气难扼,便在吴男住处巷口埋伏等候。
傍晚2人返回时,黄男先上前质问:「妳为了他跟我分手?你们为什么要骗我?」陈女和吴男惊恐退后一步警告:「你再靠近我们就报警!」黄男立即拿刀子朝吴男脖子挥砍,当场杀伤吴男左脸颊、左手臂,两人逃往百公尺外的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民族西路派出所,吴男伤重不支倒地。警方立即上前协助,也看见对街还拿着刀子的黄男,赶紧上前追捕。
黄男被捕后,否认具有杀人故意,辩称想跟他们谈谈,藏刀是因为自保,担心两人对自己不利;而当下拿刀只想要吓吓他们,没想到会不小心伤到吴男。检警单位不采信,对黄男提起公诉。
一二审均依照杀人未遂罪,处黄男有期徒刑7年2月。其中高院二审认为,黄男与吴男素不相识,竟直接出手朝吴男颈部重要部位攻击,足见黄男主观上有致人于死之故意,成立杀人未遂罪。考量他仅因感情纠纷,与吴男一言不合,即率尔持刀挥砍并伤及吴男颈部;于被害人逃奔后,又持刀继续向前继续追赶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黄男所为显然漠视他人人权及生命尊严,且危及他人生命、身体安全,故驳回上诉,维持7年2月。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3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