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军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新规出台
近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就进一步加强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联合部署: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不得随意拆除;军队组织营区营房规划和工程建设等,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涉及文物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应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据悉,新规定从“完善普查登记、制定保护规划、加强日常管理、抓好文物修缮、重视排查巡检、落实报告制度”等方面提出要求,是我军加强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重要规范。
军队营区拥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革命文物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多年来,军地相关单位做了大量维护工作,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得到保护。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军队各级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理念,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纳入部队安全管理和营区正规化建设范围,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部门牵头,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军队单位在做好营区“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中,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文物保护技术单位,组织制订全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和修缮计划;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加强“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巡查检查和日常养护等工作;“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等,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军队有关单位通过组织军营开放日、参观交流活动等,定期或部分开放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场所,推动利用营区“不可移动文物”服务事业;坚持分类管理,统筹采取组织修缮、资产置换等方式,加快军队“不可移动文物”涉及资产置换和利用问题的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