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例…未經手術「女變男」 法院判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内政部昨仅表示尊重判决,未回应是否上诉。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说,尼莫得知判决结果,直呼「我终于可以正大光明说我是男生了」。尼莫从小认知自己是男性,补充男性贺尔蒙,但曾因其他疾病开过大刀,若再进行其他手术恐危及生命,才无法接受性器官摘除手术,期待户政事务所能够尊重跨性别者权利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尼莫二○二二年间以医院诊断证明书、男性贺尔蒙连续注射处方笺等影本,向台北市信义区户政事务所申请户籍身分登记性别变更为男性。

户政事务所认为尼莫未依内政部函释,检附两位精神科专科医生评估鉴定诊断书、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宫及卵巢的手术完成诊断书,不符受理要件,不准变更登记。

尼莫提诉愿被驳回,再提行政诉讼救济,北高行认为,内政部函释要求变性者必须施行摘除性器官手术,才能变更性别登记,违背宪法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严重侵害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人性尊严及人格权,法院拒绝适用。

北高行指出,性别认定男或女涉及是否有服兵役等义务,攸关重大公共利益,为求平衡兼顾变更性别者受宪法保障权利,性别认同与出生登记性别不合,而申请变更性别登记者,应提出不只一分专家学者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诊断证明书,证明申请人长期有性别不安、焦虑等情形,且持续接受荷尔蒙治疗。

北高行表示,尼莫提出不只一分诊断证明书,足以证明因生理性征与自己认同性别不符,而长期存在性别不安、焦虑,持续接受荷尔蒙治疗;尼莫已依户籍法施行细则规定提出必要证明文件,户政事务所处分有违误,应作成尼莫性别登记变更为男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