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摘除手术男变女 法官判准
争取男变女奋战7年,未做摘除手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判准变更性别登记。(本报资料照片)
有男性外部特征的吴姓民众,到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申请性别登记改为女性,但因内政部函令要求提供「已摘除男性性器官证明」,吴遭拒后提告,经7年奋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内政部函令违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则,法官拒绝适用,且吴有医学上「性别不安」或「性别认同障碍」,26日判准变更性别登记。可上诉。
吴出生登记为男性,2017年后陆续经精神科医师诊断性别不安,2019年吴因持有美国护照,依美国相关规定持资料及医师证明,向美方申请变更护照登记为女性获准。
吴2020年检附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美国护照,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变更户籍性别登记为女性,但遭认未依内政部函令「检附合格医疗机构开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阴茎及睾丸之手术完成诊断书」,否准申请。
吴提行政诉讼后,法官认为,内政部函令要求声请者要检附2位精神专科医师评估鉴定的诊断书,以及合格医疗机构开具已摘除男(女)性性器官之手术完成诊断书,才能办理性别变更登记,有抵触宪法疑义,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审理认为内政部的行政命令,法官如果认为违宪,自可不予引用,该案3名法官因此拒绝适用内政部函令。
3名法官指出,吴2017年起就依性别认知而向外展现女性的人格样貌,期间因自我认知性别展现与登记在户籍身分上身体生理性别不一,人格自主尊严饱受侵扰,仍坚持争权益,历经7年,其变更性别的愿望确属稳定,且有精神科诊断证明,判决准予变更为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