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议长选举未亮票遭除名 法官逆转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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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属民进党籍的台南市议员曾王雅云因5年前正副议长选举拒绝亮票,遭民进党中评会开除党籍,她因此事杠上当时的市长赖清德,并提起党籍存在诉讼;历审都判她判败诉,最高法院认为她被开除党籍,不是经由党员代表大会做成或追认,逆转改判她胜诉定谳。

最高法院罕见自为判决的理由,是因本案事实已明确,只是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不再废弃发回更审;本案不适用2017年公布施行的政党法,应依当时法律人团法及民法相关规定,开除社员必须经总会决议,但民进党当年是由中评会做成的裁决属于无效。

曾王雅云提告主张,2014年12月5日南市议会党团会议通过推举赖美惠、郭信良搭档参选正副议长,并要求所有党团成员签署「亮票承诺书」等3文件,但她认为议长选举是采无记名投票,她无签署承诺书的义务,民进党中评会因此将她开除党籍除名。

民进党辩称,党团决议要求曾王雅云签署亮票承诺书,以投票给党支持的候选人属政党政治范畴,就对抗贿选有重大宣示效果,并无违反民主原则,民事法院不宜介入审查,况且中评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专责机关,有权对党员除名,开除党籍并无违法。

历审都认为,党员身分被剥夺属重大情形,法院自得审查除名处分是否具正当理由,以保障其权益,而民进党中评会有权进行除名处分且有正当理由,判决曾王雅云败诉,她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逆转改判她胜诉、民进党籍存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