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无罪 蓝营爆法官判决史 !怒批曲解法令

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一审判决无罪政治效应延烧,市议会国民党团30日举行记者会,痛批判决罔顾事实、曲解法令。(洪荣志摄)

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一审判决无罪政治效应延烧,市议会国民党团30日除痛批判决罔顾事实、曲解法令外,还指检方提出3通议长邱莉莉与前民进党中执委郭再钦的通联监听译文,竟被法官裁定违反《通讯保障监察法》的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但贿选案为最轻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罪,符合通保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规定无须陈报法院认可,法官判决超越法令、轻率排除部分重要监听译文,扩大法院职权,打击检调长期搜证的努力成果。

今天中午国民党团举行的记者会,党团书记长许至椿偕蔡育辉、王家贞、卢昆福、李燕祝、李中岑、蔡宗豪等议员参加。蔡育辉表示,法官判决无罪的4大理由中,直指起诉书所列邱莉莉与郭再钦于2022年9月27日、28日及10月1日的通讯监察部分译文,未依通保法「发现后7日内补行陈报法院」的规定,因此不得作为证据、排除证据能力。

不过,蔡育辉认为,通保法第18-1条也规定「依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执行通讯监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内容者,不得作为证据。但于发现后七日内补行陈报法院,并经法院审查认可该案件与实施通讯监察之案件具有关连性或为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

换言之,需将另案发现于7日内补行陈报法院的案件,应该是通保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之罪以外的犯罪,此件正副议长贿选案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根本无须陈报法院认可关联性。

蔡育辉还说,贿选案受命法官审理111年度金诉字第1308号诈欺案件时,即因屡次不当压抑被告辩护己罪的发言自由,并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个月,经被告上诉后,不仅被台南高等法院逆转判无罪,还在判决书上纠正该名法官,指「法官更应坚守人权标准,不应回头拥护或为旧时代侵害人权案件搽脂抹粉」,相形之下,此件判决是否也是回头拥护台南盘根错节的光电、炉碴、枪击,或为贿选行为搽脂抹粉,亦应受社会公评。

党团还强调,起诉书所载的B折扣(可帮忙跟建商谈打折)、C经费(若投票予邱遭开除党籍,4年后参选赞助经费)、D薪资给予(4年后若落选,支付4年议员薪资)等行求贿赂条件,都被法官当作「闲聊」,并认定这些利益承诺与议长选举无对价关系,也违背一般经验法则的判断,凸显「法官太单纯」。

党团认为,选前即可预见跑票的国民党籍议员一定会被开除党籍,从选举得票数来看,跑票的国民党议员李文俊、李镇国、张世贤也没有换得任何利益,这哪里是换票?如果没A、B、C、D等4项条件,坚定李镇国的投票意向,并以副议长职位利诱,邱莉莉、林志展根本无法确定取得李文俊、李镇国及张世贤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