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摘除性器官!男想变更身分证为「女性」遭拒 提告获胜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图/翻摄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网)
记者刘人豪/台东报导
一名自认是女性的吴姓男子,读大学时拒绝入住男宿舍,此举遭到校方拒绝,于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老师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吴男要变更身分证性别,因没提供摘除男性性器官诊断书,遭户政事务所拒绝,吴男提告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吴男争取其性别为女性直至今日已7年以上,有高度可能性不会再度改变,判决户政事务所应将吴男身分证性别从「男性」变更为「女性」。
吴男具男性外部特征,户籍出生登记为男性,2017年后陆续经精神科医师诊断性别不安,于2019年持美国护照,向美国联邦政府申请变更护照登记为女性,并经准许。2020年11月20日吴男持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其美国护照,向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申请变更户籍性别登记为女性被拒绝。
北高行说明,决定性别是属宪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权利,个人性别归属属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个人资料,公务机关应维护个人资料正确,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请求更正或补充。依最高行政法院过往的判决,能证明其自我感受性别归属,确实与出生时外部性别特征与出生登记性别相冲突,并已持续相当时日,且其变更性别愿望已稳定。
▲示意图(图/免费图库pexels)
北高行指出,性别变更是否须以经性别重置手术为要件,涉及宪法所保障免于身心伤害及保持生理、心理机能完整性的身体健康权。现行行政实务就申请性别变更登记所应提出的证明文件为何,户籍法并未规定,所以会透过医疗实务,委由医师判定男或女而办理出生登记,户政机关依此办理性别变更准许或驳回。
而要求变性者必须施行摘除性器官变性手术后,对性别变更登记申请,是增加法律所未规定的义务,违背宪法的法律保留原则,且违反比例原则而严重侵害性别变更登记申请人之身体权、健康权、人性尊严及人格权。
北高行强调,吴男申请变更性别登记为女性,已提出医院诊断为「性别不安」、「性别认同障碍症」、「性别认同疾患」的诊断证明书,医嘱也建议按自身性别认同安排住宿。且吴男曾提出其穿女装及下厨的照片2张,读大学时又因争取不要入住男生宿舍一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教师负损害赔偿责任。
北高行认为,吴男坚持争取其性别归属为女性,直至今日已历7年以上,有高度可能性不会再度改变,判决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应依其2020年11月20日之申请,将吴男性别变更登记为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