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性别我决定 陈威仁:废「摘除性器官」的行政命令

▲日前有男大生穿裙装,替跨性别朋友平权。(示意图/本报资料照,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施明德文化基金会国民党立委丁守中于25日召开联合记者会表示,内政部陈威仁承诺废除「跨性别者或双性征者申请性别变更的身分证登记,必须摘除性器官」的行政命令

丁守中说明,24日经过讨论,陈威仁同意废除行政命令,未来跨性别者可在18岁后,向「性别变更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面谈与6个月的犹豫期后仍坚持变更性别者,就能到户政机关做登记。

陈威仁则表示,内政部未来1个月将和相关单位研究、拟定配套,也尊重跨性别者的性倾向,但希望未来跨性别者申请变更性别应具有「不可回复性」,不要变来变去。

内政部在2008年11月3日发出「内授中户字第0970066240号」行政命令;内容规定申请变性者,需开具手术诊断书证明已摘除男性阴茎睾丸)及女性性器官(乳房子宫卵巢),方符合户政机关受理性别变更登记的变更要件。其实,这项行政命令是当时民间团体与跨性别人士努力争取到的成果,将原本规定要完成「摘除」与「重建」两阶段变性医疗手术,「放宽」到只需要完成「摘除」就可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