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男变女奋战7年「未做摘除手术」!法官判准变性理由曝
争取男变女7年奋战 未做摘除手术 法官判准变性(示意图,达志影像)
持有美国护照有男性外部特征的吴姓民众从2017年争取变性,2020年到台北市户政事务所申请性别变更为女性,但遭认「未检附已摘除男性性器官」证明被拒,吴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吴有提出医院相关证明,具有医学上所称「性别不安」或「性别认同障碍」,判准变更性别登记。
吴具男性外部特征,户籍出生登记为男性,2017年后陆续经精神科医师诊断性别不安,于2019年间,本于其美国护照,依美国外交事务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 FAM)有关国外出生者护照变更性别相关规定,持DS-11表格及医师证明,向美国联邦政府申请变更护照登记为女性,并经准许。
吴在2020年11月20日检附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其美国护照,向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申请变更户籍性别登记为女性,但遭认未检附合格医疗机构开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阴茎及睾丸之手术完成诊断书,不符户政机关受理性别变更登记要件,处分否准申请,吴提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吴提出其着女装及下厨之照片2张,且在大学期间因争取不要入住男生宿舍一事,因此遭学校教师侵害人格权言论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该教师负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吴具美国公民身分,其向美国申请核发性别为女之护照获准。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吴甚早即确立自我性别认同归属为女性的决定,并自2017年起,就依性别认知而向外展现女性的人格样貌,期间因自我认知性别展现与登记于户籍身分上身体生理性别不一,人格自主尊严饱受侵扰之情形下,惟吴仍坚持争取其性别归属为女性之权益,直至今日已历7年以上相当时日,其变更性别之愿望确属稳定,有高度可能性不会再度改变。
北高行政法院认定,吴已经依据户籍法施行细则第13条第13款规定提出必要之证明文件,吴诉请户政事务所应依其2020年11月20日之申请,作成准予性别变更登记为女性之行政处分,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