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家暴…子女想「棄養」這父親法官會判准嗎?免除扶養義務怎做?

日前有一纸判决指出,一名父亲长年酗酒不工作,甚至会对家人暴力相向,偷钱、恫吓、放火……无一不做,法官审酌后认为情节重大,并直言若强令子女等负担该男的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文.翁申霖 整理】

「父母养我小,我养父母老。」照顾父母本来就是天经地义?但若是在孩子从小就「缺席」,甚至是对家人长期有暴力、辱骂情事的父母,长大后还得尽扶养的义务吗?日前有一纸判决指出,一名父亲长年酗酒不工作,甚至会对家人暴力相向,偷钱、恫吓、放火……无一不做,法官审酌后认为情节重大,并直言若强令子女等负担该男的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

综合媒体报导指出,邱姓男子在孩子仍年幼时,常酗酒借故不工作,多次闲赋在家,历次均长达数个月,不仅未负担家用,更会因缺钱花用就恐吓太太,向家人要不到钱就用偷的。

邱姓姊弟向法官说明,「父亲缺钱花用就多次偷窃母亲金钱,还为索讨金钱恐吓母亲,并多次酒后对他们3人言语恫吓、暴力相向,导致他们每晚都心生害怕、难以入眠。」

他们也提到,即使已上了国高中,邱男仍持续酗酒暴力习惯,直到母亲因不堪长期家暴,离婚后才抹去这场噩梦,邱姓姊弟提及,「亲权由母亲单独负责,之后父亲就未与他们共同生活,也未提供扶养费用。」

「父亲与母亲曾因财务问题发生口角,父亲竟在凌晨到他们住的公寓纵火,最后经法院判刑全案确定。」

不法侵害行为、情节重大

法官:免除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邱男在孩子们年幼时,就未给付扶养费,与孩子的母亲离婚后,也未曾扶养,且仅因与孩子母亲间财务问题就纵火烧房子,堪认邱男无正当理由,未尽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身为直系血亲却又无故为身体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为,且情节重大。

「若强令邱姓姊弟等负担邱男的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

法官最终依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邱姓姊弟请求免除对邱男的扶养义务,核无不合,应予准许。可上诉。

律师教你看懂「扶养义务」

所谓的扶养义务,是指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力者需对无法维持生活者,给予必要经济供给的义务。负担扶养义务者,称为「扶养义务人」,而可接受扶养者,称为「受扶养权利人」。

根据民法《第 1114 条》,包括直系血亲相互间、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兄弟姊妹相互间、家长家属相互间等4种亲属有互负扶养义务。

关于到底要不要扶养父母的问题,律师吕秋远表示,法律上的设计非常有趣,不管有没有谋生能力,父母只要无法维持生活,就可以要求成年的子女扶养,这跟结婚与否没有关系,「嫁」出去的女儿,这时候就不是泼出去的水。

白话文的意思就是,爸妈即使有工作能力,但就不愿意工作,只要没钱,就可以要求儿女扶养。但是,如果爸妈有房、有钱,就不能要求孩子支付扶养费。

吕秋远指出,不过,如果爸妈在孩子小的时候就不告而别,或是对孩子有严重家暴、性侵,其实是没有资格要求孩子扶养的。

「所以孩子可以在成年以后,主动向法院提出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或是在爸妈主张孩子要养他的时候,向法院提出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的诉求,其实这都是可行的,也没有遗弃罪的问题。」

不扶养父母是恶意遗弃吗?

第 1118-1 条 1.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2.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3.前二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者,不适用之。

「肯温法律事务所」也指出,如果父母有下面行为其中之一的话,子女可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

故意虐待、重大侮辱、伤害子女

在子女未成年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肯温法律事务所」说明,如果法院裁定减轻扶养义务,子女仅需每月给付法院裁定之金额(例如:3,000元),就已尽扶养义务,不会涉犯刑法上之遗弃罪;如果法院裁定免除扶养义务,子女即不用负担任何费用,亦不会涉犯遗弃罪。

吕秋远感叹,「家人,不一定是永远的羁绊,血缘更不是拿来勒索的工具。人跟人之间,不会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恨,不要被血缘绑架了自己。特别是谈到钱的时候,优先照顾自己才是真的,为了别人,毁了自己,一点也不值得。」

本文授权自今周刊,原文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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