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弃养挨告 超过10年才告 法官判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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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男子子女提告,在2000年时将租屋处值钱物品带走后,留下未满12岁的幼童新北地院认定告诉人尚有外祖母亲友照顾,洪男不构成遗弃罪他无罪,高院认为提告时已逾10年,改判免诉。可上诉。

高院指出,洪男当年因避债而离家,告诉人为未满12岁之儿童,无谋生能力,属无自救力之人,且同住之长姊年仅17岁,也未成年而无法独力负担照顾年幼之告诉人,他的行为使年幼之告诉人生存有危险之虞,已符合遗弃罪之构成要件

但高院表示,告诉人在2019年7月1日向新北地方检察署提出告诉,已罹于10年追诉权时效期间,改判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