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律师遭父亲弃养还被追讨抚养费!告父遗弃结果出炉

▲女律师父亲提告遗弃,高院判决免诉。(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南洪姓女律师母亲早逝,她在幼年11岁时,父亲因为欠高利债而逃家落跑,洪女外婆扶养长大,发奋考上律师,收入稳定。但19年后竟收到长照中心的通知,索讨父亲每个月1万8千元的费用。洪女认为当年遭父亲遗弃,现今不愿抚养父亲,因此状告父亲涉嫌遗弃罪。高院认为洪女提告已逾10年时效,判决免诉。

现年31岁的女律师,在3岁时母亲就过世,由父亲抚养姐姐与自己。但2000年在她11岁时,父亲因为积欠高利贷,将当时台中县大肚租屋处内之所有值钱物品搬离,留下2幼年姐妹,面对债主。最后女律师由台南的外婆抚养长大,女律师用功读书,最后考取律师,目前已经顺利执业,收入稳定。

不料女律师在2019年左右,收到长照中心的帐单,说父亲因为年老体衰,住进长照中心内,每个月需支付1万8000元费用。女律师不满,认为父亲幼年遗弃自己,未善尽抚养之责,在自己长大、人生正要开始起飞之际,竟回头要求她负担抚养责任,因此她提出诉讼,除了要求降低抚养金以外,更提出遗弃罪告诉,父亲也被检方提起公诉。

一审新北地院审理时,女律师主张,父亲离家前,其实并未每天回家,是在工地打零工,没有固定收入,到处跟亲戚朋友借钱,家中最后只有女律师、姊姊还有父亲3人住在一起,主要照顾女律师的人是姊姊,都是她买东西回来吃。父亲离家后,因家中有人来讨债,所以姊姊就把女律师带到台北跟外祖母阿姨同住,最后都是外婆与阿姨将她抚养长大。

但一审法院认为,女律师提告的「违背义务遗弃罪」,若事实上还有其他人为义务人扶养,对于该无自救力之人生命并不会发生危险,不成立本罪。由于女律师之后还有外婆等人照顾,因此法院认为父亲不该当本罪,一审判决无罪。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弃的事实发生于2000年,但女律师提出告诉的时间为2019年,已经已罹于10年追诉权时效期间,因此判决免诉。本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