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放人,不认不放”?郑州28岁实习女店长拒不认罪后取保候审多次被拒

“我女儿被卷入一起诈骗案,因为坚持认为自己无罪,检察院一直不给她办理取保候审,目前已经被羁押两年,超过检察院建议量刑好几个月了。”近日,河南郑州的吴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女儿小丽(化名)在一家公司任职,后来这家公司中25人因涉嫌诈骗被郑州警方逮捕,后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25人中有18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顺利取保候审,小丽和剩余6人因对检方指控拒不认罪,至今仍在羁押。

新黄河记者查询起诉书发现,在25人被起诉的名单中,小丽排在最后一位。“我女儿在起诉书中排在最后一位,按理说情节最轻,但一直未能取保候审。”吴先生称,听小丽的辩护律师解释,检察院的人曾和律师沟通,小丽只有认罪认罚才能办理取保候审。“这样的做法难道不违反规定吗?”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小丽涉案的公司为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瑞德青春”),近期因涉嫌诈骗正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起诉称,该公司在2018年初至2022年9月期间,涉嫌虚构“高大上”设备名称、诊疗功效、修改检测报告等,诈骗被害人数千人,涉案金额约13.6亿元。该案件自8月13日开始审理,已历时月余,引发公众和法律界广泛关注。

实习店经理涉诈骗案被抓,坚称无罪后取保候审多次被拒

据吴先生反映,女儿小丽今年28岁,2020年下半年通过招聘入职到瑞德青春,最初是美容技师、门店督导,2022年上半年被提拔为实习店经理,2022年9月被郑州警方逮捕。直到女儿被抓后,吴先生才知道女儿就职的公司卷入诈骗案。

小丽涉案的公司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公司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小丽涉案的瑞德青春成立于2017年11月27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湾仔银湾路1663号珠海中心大厦,经营范围包括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等。根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郑检刑诉【2023】89号文件(以下简称“起诉书”)显示,该公司在2018年初至2022年9月期间,推出价值99800元到998000元不等的大健康治疗项目,存在涉嫌虚构“高大上”设备名称和诊疗功效,通过篡改或恶意解读检测报告等方式,专门挑选中老年女性作为诈骗对象,骗取被害人购买所谓的“大健康”套餐,涉嫌诈骗被害人数千人,骗取被害人预交金净额约13.6亿元。2023年12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员工共计25人,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小丽作为郑州市“政七店”的经理,为完成销售任务、获取提成,明知郭某某等人人为修改或恶意解读检测报告,诱骗被害人购买“大健康”套餐,仍按照公司的安排,不定期组织美容门店被害人听取讲座,并多次为被害人购买“大健康”套餐垫资。自2021年至2022年9月担任“政七店”督导、经理期间,“大健康”套餐客户订单消耗金额约140万元,收到客户预交金净额约158万元。

“我女儿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对于起诉书上的指控并不认可。”事发之后,吴先生也曾多次向女儿同事打听。“对方告诉我,小丽没有去过珠海,手里也没有大健康客户,只是为店里的客户服务。”

“在起诉书中,她也是起诉名单中的最后一位,按说罪责是最轻的。”随着案件推进,吴先生了解到,当时被抓的25人中,已有18人陆续被取保候审,其中不乏一些店铺的店总、店经理和区域经理等职位比小丽高的人。而被起诉名单中排名最后的小丽,却和涉案的6名主要嫌疑人仍在羁押中。起诉书显示,小丽在被告人名单中排名最后一位,与该案的项目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行政院长、人力资源总监、门诊部医生和区域负责人一起关押。

“根据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透露,检察机关给小丽的量刑建议是1年2个月,但现在羁押时间都已经超过2年了。”吴先生介绍,从2024年初,小丽就在申请取保候审,但一直未被批准。

认罪认罚的18名嫌疑人已经取保候审

比小丽职位高、涉案金额更多的嫌疑人能被取保,为何她却迟迟无法取保候审?

吴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之所以小丽申请取保候审困难重重,很大原因是因为她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年年底,女儿的辩护律师告诉我,他跟检察院沟通过,小丽如果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就是1年2个月,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吴先生说,但他女儿坚决不认罪,所以就被一直羁押到现在。“我女儿从事实习店长仅半年,很多事情她都不了解,工作还靠其他同事协助,所以她宁可被羁押也不愿认罪认罚。而比她职位高的人员却因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被取保候审,在今年4、5月份陆续被放出。”

只有认罪认罚,才能被取保候审?新黄河记者致电该案其中一位被取保候审的人员。“2024年春节前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陆续来找过我几次,建议我认罪认罚,并告知我如果不认罪认罚可能会被判5-10年,如果认罪就可以按‘判三缓五’来量刑,并且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人员小廖(化名)解释,起初检察院工作人员来找他商讨认罪认罚事项时,他并不同意,但已被羁押一年多,想尽早出来,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被以涉嫌诈骗的罪名被起诉,我是不认可的,我们收取了顾客费用,也提供了服务,中间或许有操作不规范的地方,但我认为不至于涉嫌诈骗。”

据另一位取保候审人员小洋(化名)回忆,2023年年底,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找他谈话,希望他认罪认罚。“当时告诉我如果认罪认罚可以量刑至缓刑,不同意将按实刑定罪。”小洋回忆,当时为了尽早出来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据小洋介绍,“今年4月初,从看守所出来时,见到两名自称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人对我们同一批出来的人说,开庭一定要实事求是,认罪认罚,不要有什么变化,免得检察院对你们重新审查。”

对于吴先生提出的不认罪就不得取保候审,该案辩护团一名律师告诉新黄河记者,小丽没有被取保候审,目前法庭没有给出具体原因,但明确了不是因为没有认罪认罚。“但事实情况是,认罪认罚的18名被告人确实已被取保了。”该律师说。

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条件

只要不认罪认罚,就无法办理取保?10月12日,新黄河记者致电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工作人员解释称,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条件,如果嫌疑人量刑是三年以下,且认罪认罚,并对社会没有危害,是可以申请取保的。“但这并不意味任何三年以下量刑就可以取保,如对方不认罪认罚,排除预防性的可能比较大,就很难办理取保。”对于何为“排除预防性”,该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正面回应。

对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回应,北京京本律所主任律师连大有认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所说的“排除预防性”或许是指排除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如果按照这一说法,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认罪认罚并不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而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之一‌。取保还要考虑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

连大有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如果嫌疑人满足上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条件,即使不认罪认罚,依旧有资格办理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办理嫌疑人取保时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据,而不能靠心理威胁和恐吓。”

“认罪放人,不认不放”怪象引起法律界担忧

今年9月,上观新闻刊发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程序保障——基于协商性的尝试与突破》一文中,作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玉林,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昱在文中写道: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短短不到5年,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已超过9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快扩张、过分强调高适用率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当贬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具体个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如何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问题,引发理论、实务界人士的普遍担忧。

媒体报道截图

文中还援引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调研。该调研显示,实务中存在司法机关以羁押性强制措施威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做法,形成“认罪放人,不认不放”的怪象。

此外,刘玉林和刘昱在文中还提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化根据,并体现在对犯罪事实的认罪自愿性与对不起诉决定、刑种及刑期等的认罚自愿性两个方面,具有协商性这一重要特征。判断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应当坚守实质立场,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是否自愿进行判断。

记者:李庆斌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