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干扰公务依个案认定 员警执勤恐更头痛

杨蕙如养网军辱公务员判5月定谳,宪法法庭判决违宪,书记厅长杨皓清(左)及新宣处长兼发言人陈婷玉(右)说明判决理由。(林伟信摄)

警察执行公务经常遇到酒醉或不理性的民众,对员警比中指挑衅或口头辱骂嘲讽,宪法法庭判决认为,「要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才构成侮辱公务员罪,但社会脱序行为百百种,如何一一区别,未来警察执勤将更头痛;检察官侦查、法官审判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也会更繁琐。

宪法法庭指出,不是任何对公务员的辱骂行为,如口头嘲讽、揶揄等,都会干扰公务的执行,单纯的口头抱怨或出于一时情绪反应的言语辱骂,虽会造成公务员的不悦或心理压力,但通常不致于妨害公务的后续执行,难认为是「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

宪法法庭强调,国家本拥有不同方式及公权力可以完成公务,当遇到干扰公务的言行时,可以用合法手段排除或制止干扰。但如果经制止,仍置之不理并继续侮辱言行,这时即可认定行为人已具有妨害公务执行的主观目的,进而据以判断其当场辱骂行为,是否已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

宪法法庭也指出,如果人民以触及公务员身体的肢体动作对公务员予以侮辱,例如对公务员泼洒秽物或吐痰等,或有多数人集体持续辱骂,这类情形就不用先制止,而是直接判断是否影响公务执行。

至于人民以具有表意成分的肢体动作,例如比中指等手势,对公务员予以侮辱,不论是否触及公务员身体,就其是否构成侮辱公务员罪,仍应由法院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进行个案认定。人民的肢体动作如果已达《刑法》第135条规定所称强暴、胁迫,则应衡酌个案情形论以妨害公务罪。

宪法法庭认为,有关机关得检讨修正《刑事诉讼法》有关告诉乃论的规定,明定于公务员因执行职务而被侮辱的情形,该公务员所属机关或其长官,也可依职权独立告诉,换句话说,除员警本人,警分局或分局长、单位主管,都可以帮员警提刑事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