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公务员补休「被蒸发」 人事总处允诺制定执勤时数上限
▲民进党立委周春米召开「公务人员补休蒸发没得休,人总画错重点补休恐成老不休 」记者会。(图/记者林铭翰摄)
公务人员补休须于一年内休毕否则视同放弃之规定,近期受到不少的讨论,人事总处日前回应,将因应调整《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相关规定,将补休年限放宽为2年。对此,人事总处给与福利处副处长杨良彬13日表示,人事总处正研拟订出执勤上限。
民进党立委周春米、刘世芳13日上午偕同公务革新力量联盟与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于立法院召开「公务人员补休蒸发没得休,人总画错重点补休恐成老不休 」记者会,批评人事总处修正制度却「画错重点」。
周春米指出,补休制度为人诟病之处在于,人事行政总处主管法规《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规定,公务人员的补休,公务人员须在一年内休毕,不另支给加班费。换言之,所有公务人员必须在一年内把补休休毕,若是一年内未休完,该时数就是没有加班费,也没有补休,形同被国家「蒸发」。
周春米说,由于公务机关业务日渐繁重,尤其在警政、消防等常态超勤的机关,补休时数在有年限的桎梏下,成为看的到、吃不到的空谈。所以人总所谓年限放宽为2年,根本是虚与委蛇,画错重点。
▲民进党立委周春米。(图/记者林铭翰摄)
刘世芳也指出,《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所需要修正的不是放宽年限,而是适当的引入「结算机制」。例如2018年《劳基法》增订第32条之1,即规定劳工与雇主应约定补休期限,若期限内未休完或员工离职时,应予以结算。
刘世芳认为,纵使实务上劳工对于缺乏上限的补休期限及结算机制之权益平衡颇有疑虑,但相较于现行公务人员一年内修完补休仍是较有弹性的作法,人总应该做相应思考,而不是墨守陈规。
何昀峰补充,大法官在108年公布释字785号,公务员的劳动条件正式迈向新纪元,人总不应该用旧思维去面对这样的变革。他呼吁各级机关应该按月公布未休完过期的补休时数,哪个单位过劳、人力不足一望即知。
杨适玮则指出,根据统计,有消防人员一个月就累积近200个小时的补休时数,无论补休年限是一年还是两年,都无助于改善补休时数被蒸发的问题,这无疑是吃公务人员豆腐。
▲周春米、刘世芳召开「公务人员补休蒸发没得休,人总画错重点补休恐成老不休 」记者会。(图/记者林铭翰摄)
对此,杨良彬表示,人事总处正按照释字785号的精神,针对业务量有特殊性、需要轮值轮班而无法完成补休的公务员,为他们在合理的执勤时数订出一个上限,也针对必须超时工作的补偿是否适当进行通盘研究。
周春米强调,大法官释字785号确立的是,公务人员的劳动条件,也应该兼顾合理的「健康权」保障,人事总处所有的政策都应该有这个面向的思考,并且正面回应诉求,在补休时数的问题既然有心解决,应该要直接深入问题核心,研拟出不让补休时数遭到蒸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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