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通过!电支机构违规 金管会可要求提准备金或增资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图/截自视讯画面)

立法院3日三读通过「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指出,此次明定专营电子支付机构违反法令、章程或行为有碍健全经营之虞时,主管机关可以「命令提拨一定金额之准备或令其增资」,另「信托契约」和「履约保证契约」等申请文件的认证除会计师外,增加「律师」作为认证人。

童政彰表示,此次订电支条例第38条第1项第5款,即电子支付机构违反法令、章程或其行为有碍健全经营之虞时,主管机关得命令提拨一定金额之准备或令其增资。此修正不用再订子法,因为此精神符合既有规定,像银行法、票金法都有相关规范,电支机构行为要合规。

童政彰进一步表示,在立委提案前,电支条例第38条原本就有五款处置,但偏重在业务面、权益面比如说废止专营电子支付机构全部或部分业务之许可、解除董事、监察人职务或停止其于一定期间内执行职务等,但没有在「财务面」的补强作规范,立委就有此要求,要让主管机关有处置弹性。立委们希望当电支机构有违规时,法令上有赋予主管机关更强的监管力道,除了业务要求,在财务上也可要求强化。

另一条修正是电支条例第11条第1项第12款,增订申请电子支付机构许可之书件得检具经「律师」审阅之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或其范本之法律意见书。

童政彰表示,这两项修正草案通过后,对于现行电支条例第11条第1项第12款所定契约内容之审定认证,得由律师审阅或会计师出具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或其范本之法律意见书或认证报告,除符合监理需求外,申请人亦可依据需求取得专业评估意见,以利检视契约之完整性及适当性。

另考量电子支付机构如因违反法令、章程或其行为有碍健全经营时,增订第38条第1项第5款规定,主管机关得要求电子支付机构提拨一定金额之准备或令其增资,赋予主管机关更弹性的裁处权力,以强化电子支付机构健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