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局:长期定居国外者 5月起强制注销户籍

上海将于5月起实施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图/视觉中国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上海市公安局13日在官网上公布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条规定,凡出国定居或有外国国籍者,必须注销户口,一个月内不主动注销,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注销。上海公安局官方微博说明,这条规定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若是注销户口者回国定居,可以恢复户口。

综合陆媒报导,3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13日在官网上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规定发布后,引起不少侨胞的讨论与担忧,「注销了户籍,就没有户口本了!身份证是跟着户籍和户口本走的吧?如果弄丢身份证,没有户口本能补办吗?没有户口本又没有了身份证,怎么证明中国国籍?」、「离开上海去其他地方定居就取消上海户口如果说有一定合理性的话,也应该给人家安置合理的户籍啊,没有户籍意味着身份证护照无法续办,他国签证无法办理,子女无法入学,打官司无法诉讼,总之各项合法公民权利都无法享受,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堂堂正正申请的绿卡,没有做错任何事,粗暴取消各种权利合理吗?」

▲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规定,引起不少侨胞的讨论与担忧。(图/翻摄自kevin在纽约微博)

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文」在21日发文解释,早在2003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而在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在原有规定上细化了操作程序。规定指出,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者,需要办理登出户口登记,并未在外国长期定居的,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须注销户口者。公安局指出,要注销户口登记,必须提供移民、定居、获得外国居留权事由的外国签证;未主动申请者,经公安机关查明后,确认有移民、定居、获得永久居留权等事由的签证,以及长期在外国居住生活事实证据,就会注销其户口。

▲▼上海公安局规定第46条指出,长期在外国定居或者持外国国籍者,将注销其户口。(图/翻摄自上海公安局)

不过上海公安局也指出,注销户口者回国定居的话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将由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