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起施行

人民网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罗知之)为推动公司信用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全球第二,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为建立统一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强化债券市场约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沿着市场化法治化轨道健康发展,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联合制定了《管理办法》。”该负责人称。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上述负责人介绍,首先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次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

三是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二十二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职责

五是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弥补了此前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适用。

谈及发布《管理办法》的意义,该负责人说,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强化投资者保护,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