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行骗被执行2次感化教育 监委认有违正当法律程序

监委指出,少年加入诈骗集团担任取款车手行骗两次,第2次行骗时被警方以现行犯逮捕并移送少年法庭调查审理,法院于2013年审理时,除现行犯行外,少年自陈另在桃园市芦竹区犯1次诈骗行为,但少年法庭未立案并办,即以宣示笔录代替裁判书,裁处少年第1次感化教育,有欠妥适。

2015年警方旧案指纹比对,发现少年确于芦竹犯诈骗行为而移送少年法庭,法院调查审理时,为引导少年回归正途,裁定交付观察,但少年在观察期间未遵守规定,又涉其他诈欺案件遭羁押禁见,因此裁处A少年第2次感化教育处分。

监委认为,法官裁处于法并非无据,且属法官审酌少年「需保护性」的审判核心事项,自应予尊重。但本案凸显少事法及审理细则对于少年「需保护性」的内涵定义不足,且少事法的修法进度过于迟滞,为落实正当法律程序及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司法院应深入研议并尽速推动修法。

监委也提及,桃园地院少年法庭审理时,负责审前调查的少年调查官均未到庭;且少年调查报告内详载少年犯罪纪录及个人资料,桃园地院未采取必要的档案管制措施,甚至散置于审理卷后,均有欠妥适。

监委指出,少年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应包括保障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听审及陈述意见的权利。但少年法庭审理保护事件时,屡见法官在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场时,指定少年调查官充任「现在保护少年之人」,代替家长同意对少年裁定交付安置、感化教育等重大处分,显然违反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