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遭上铐」引爆民团怒火 批司法正义非嗜血猎巫 要检警说明
台北地检署
刘姓保母姊妹虐死1岁大男童案,引爆众议,检警认为负责转介的儿福联盟陈姓女社工访视不实,将她列过失致死罪被告侦办,但警方将陈女上铐送办,引发国内社会及民间团体极大反弹,包括民间司改会、励馨基金会及妇女救援基金会共20个团体进行连署抗议,痛批司法正义不是用嗜血猎巫,震怒悲愤,地毯式肉搜等取得,要求检警对于本案是否违反侦查不公开、戒具使用的正当性,公开检讨、说明。
民团抗议声明如下:
1.台北市警察局及台北地检署就本案是否违反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应公开检讨、说明:
按《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明定侦查中案件绝对不得公开范围及例外公开之程序,于第9条第1项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规定:「前条得适度公开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之:……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体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六、侦查中之卷宗、笔录、影音资料、照片、电磁纪录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并见同条第2项规定:「前项第六款之影音资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别说明或澄清之必要者,于以书面叙明理由,经机关首长核准,以去识别化处理后,得适度公开之。但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识别化处理;另依据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9条第4项,「案件在侦查中,不得带同媒体办案,或不当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体拍摄、直接采访或借由监视器画面拍摄」。
从新闻上可见,检警所侦查的犯罪事实、甚至被告与亲人通讯软体内容等,第一时间被「太报」大肆报导并后续遭各家媒体转载,孰料更离谱的是,依据昨(12)日相关新闻画面,台北市警文山第二分局将涉案社工上铐,且直接从警察局正门、有媒体守候摄影之处解送。
就本案瞩目程度,文山第二分局显然应避免不当曝光,应预先有相应措施。然而,文山第二分局使该名上铐社工无端遭众多媒体拍摄报导,全未顾及当事人隐私,乃至在侦查程序中案件,让社工先须面对大众公审,对其人格尊严与基本人权有重大侵害。
2.台北市警局及台北地检署应就本件戒具使用是否具备正当性、是否过当,应公开检讨、说明:
新闻画面中上铐解送画面,引起社工界一片哗然。针对是否得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如手铐的戒具,《执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被拘提、通缉期间自行到案者,经执行拘提或逮捕,审酌下列情形,得对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状况。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及相对戒护能力。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或是《警察职权行使法》第20条「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于必要时,得对其使用警铐或其他经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时。 二、攻击警察或他人,毁损执行人员或他人物品,或有攻击、毁损行为之虞时。 三、自杀、自伤或有自杀、自伤之虞时。」由此可知,使用手拷须显有精神状况、攻击行为等情节时,方始符合使用之必要与正当性。
再者,针对戒具使用的比例原则,明确规范于《刑事诉讼法》89-1条,「执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项情形,应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体及名誉,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认已无继续使用之必要时,应即解除。」《执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实施办法》中亦再次强调:「使用戒具时,除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体及名誉之维护。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就新闻所述可知,该名社工于昨日下午由警方带回文山第二分局,经简短询问,即移送台北地检署复讯,全程配合,精神状况稳定、也无攻击、挣扎、脱逃倾向。然警方却将其上铐,其使用戒具之比例原则为何?台北市警察局及台北地检署应就本件有违刑事诉讼法及戒具实施办法部分,提出公开之检讨与说明。
本案侦查阶段,事实均未明朗,以公开、不人道、羞辱人格方式上铐解送基层社工,伤害了专业,也侵害人权。以悲惨儿殇,猎巫社工来占据新闻版面,无法有效保护儿少生命及厘清案情。
司法正义不是用嗜血猎巫,震怒悲愤,地毯式肉搜等取得。民间团体提出以上两点呼吁,期盼检警回应说明,并严守法律。
目前已有包括民间司改会、励馨基金会及妇女救援基金会共20个团体进行连署,连署团体仍持续增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