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遭控性侵偷拍 影片中有說有笑外拍女誣告被判6月

一名外拍摄影师,遭控在台北某温泉饭店强制性侵女子,还偷拍性爱影片,闹上官司后摄影师获不起诉处分,摄影师反告外拍女子诬告罪。士林地方法院审结,认定合意性交,2人在画面中有说有笑,还谈摄录价码,依诬告罪判处女子有期徒刑6月。

摄影师挨告喊约,2020年4月8日他和女子在温泉饭店,使用的是大型单眼相机,不可能是偷拍,发生性行为跟拍摄影都经女子同意。士林地检署不起诉后,摄影师反告女子诬告罪。

士林地院日前勘验影片,女子全裸入镜与摄影师口交,女子在性交过程中说「现在这个行为可以收钱吗?」摄影师回答「可以啊看妳啊」,女子回答「你刚刚录影了要1万元」,摄影师则说「会删掉」。

女子辩称,非合意性交,不知道对方拍影片,没有诬告。辩护人称,她是受害后非典型反应,不应该以无强烈反应就认为合意,女子有收到5千元「惊吓费」。

合议庭认定,2人在性交过程有说有笑,还有看镜头,认定合意性交,且女子知道正被拍摄性交过程,否则怎么会性行为过程中谈论摄录价码,不采信惊吓费说词。至于,女子的朋友到庭作证,女子遭摄影师性侵、没有从事大尺度拍摄、力气不够大推不开等,是朋友听从女子的片面之词。

女子案发持续喜爱的跳舞、唱歌活动,案发后一周对话纪录,没有提到强制性交、偷拍等情状,反而传「你很疼我、我很感激」等语。

合议庭审酌,女子擅自申告诬指摄影师对她强制性交、妨害秘密,使摄影师有遭受刑事处罚危险,影响刑事案件侦查正确性,且妨害性自主罪名负面观感强烈,严重影响摄影师名誉,女子否认犯行,未坦然面对自己过错,考量无前科等,依诬告罪判处6月徒刑。

示意图非本案。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