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治仁/言論自由 非抹黑通行證

美国专栏作家卡洛尔(中)控告前总统川普诽谤案胜诉。欧新社

盛治仁

案由是因卡洛尔在二○一九年时声称约在一九九六年时被川普性侵,川普非仅否认,还对其人身攻击。卡洛尔后续提出告诉,因川普毁损其个人名誉,伤害其职业声誉并导致精神痛苦。

这让我想起前纽约市长、川普律师朱利安尼在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因为诽谤两位二○二○年乔治亚州的选举工作人员,被判决需赔偿一点四八亿美金。朱利安尼承认,为了帮川普否定二○二○年的选举结果,他不实地指控这两位工作人员涉及选票舞弊。

这些指控带给两位非裔工作人员大量的人身攻击和种族威胁。判决几天后,朱利安尼提出破产申请。另有件相关的和解案,福斯新闻台给付Dominion投票系统七点八七亿美金,换取该公司不对福斯提出告诉,因为福斯明知事实,却不实地报导其投票系统在计票时将川普的选票转换给拜登。

去年十二月廿五日我国宪法法庭针对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进行言词辩论,各方论点不再赘述。诽谤及公然侮辱罪是否该由刑法保护,还是单纯由民法规范,个人没有意见,但主张一定要让恣意毁损他人名誉者付出有感代价,才能实现社会正义。

从概念上来看,世界上任何自由都有限制,不存在所谓百分百的言论自由,至少应该以不侵害他人自由为前提。大家最常听到的举例来自上世纪的美国霍姆斯大法官,不能在拥挤的戏院里乱喊失火了,因其造成明显而立即的危害。

言论自由不应在发表前受限制,但在发表后必须担负相关责任。现实上多数人都能自律不去侵害他人自由,但对于不能自律的人,就应以法律予以规范限制。

不论法理论辩有多少论点,抽象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现实社会的合理运作。而社会现状是有一批人为了自己的知名度或政治、商业利益,假公义或揭弊之名,实则捏造抹黑毁损他人名誉,绝不能以保障言论自由的理由开放抹黑通行证。

作为一个曾经的受害者,我不愿多花篇幅着墨当时被抹黑时的内心苦痛。用最简单的比喻,几年前因为运动意外断了六根肋骨和肩膀韧带的伤,不及名誉受辱的痛于万一。相信这种感受不会是我独有,而是所有经历类似创伤者共同的心声。所以这篇文章不是以一个客观中立评论者的立场发表的,而是希望读者可以同理心体会受害者的心情处境,去思考相关法律的合理配套。在网路社群时代,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不要为维护加害者自由而不顾受害者伤痛。

如果法理上认为刑法不恰当,废除的前提就是在判决实务上要大幅提高民法赔偿的金额和上限。以上述三案判决金额的前例,绝对对当事人有当头棒喝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也昭告社会大众刻意捏造抹黑必须付出的代价。

当知欲以抹黑他人得私利者,心中都打着一副利益算盘,如果被司法惩罚的伤害小于获得的利益,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技重施,让社会永无宁日。此一二人之心之所向,能定风俗之厚薄,有权做决定者,不可不慎。(作者为前文建会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