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划制度 学者质疑3大问题

台湾法学基金会举办自办市地重划研讨会,政大地政系教授陈立夫(右起)、前大法官廖义男、台湾法学基金会董事长谢哲胜、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杨智杰一同出席。图/台湾法学基金会提供

自办市地重划争议不断,台湾法学基金会7日举办「自办市地重划争议座谈会」,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杨智杰认为,目前的市地重划出现三大问题,造成「鼓励民间力量协助公部门进行市地重划的制度,竟然导致民间推动者被刑法处刑?正是因为制度不良的不合理结果」,杨智杰感叹地说。

此外,政治大学地政系教授陈立夫表示,目前市地重划依据平均地权条例只有12个条文规范,过于简略,未来应修法让其健全;台北大学不动产与城乡环境学系教授陈明灿则认为,市地重划涉及人民土地财产,应明定权利变换的计算方式及异议程序,目前奖励土地所有权人自办重划办法,并没有对应这块,未来制定专法要考量这部分。

杨智杰日前在「自办市地重划争议座谈会」专题报告时表示,目前市地重划有三大问题,首先法规缺乏实施者角色,只能由土地所有权人自行组织重划会办理,「先天上极度不合理、有害于自办市地重划」的设计,因为奖励市地重划办法中,没有专业实施者;但实际操作上,必须要有出资者和专业实施者,于是出资者必须帮专业实施者取得土地,产生不必要的交易。

其次是,将已签约地主与未签约地主的费用负担与配回土地计算方式,法规上一并套用,并未予以区别;第三则是「计算负担总计表」费用负担,包含工程、拆捕、业务费用、利息等,均需按政府标准编列审查,与事实状况偏离。

杨智杰说,对照公办重划的拆迁补偿完全依政府评定标准执行,但自办重划的地上物所有权人,若不接受政府补偿标准,重划会并无强制力,实务上自办重划者只好付出更优渥补偿金,也会因工程延宕造成更多利息支出等等;但开发商所有费用却必须遵照初期通过的计划表,导致费用即使暴增,仍无法编列至负担总计表。

杨智杰还说,因为法律未明确开发商的实施者角色,加上签约或未签约地主配地模式皆同,导致开发商虽与大多数地主有契约在先,但面对少数未签约地主,仍被迫需按照奖励市地重划办法计算配回之土地,因此开发商只好调整负担总计表,即使已经过地方政府核定,「结果法院不考虑实务执行的难处,还是造成开发商被依背信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