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212公里飙国道 阿伯收红单掰「心脏差怎么可能这么快」
李姓男子去年10月开车行经国道一号北向246.7公里路段,被国道公路警察斗南分队的警员使用雷达测速器测得时速212公里,明显超出该路段限速110公里,因此吃上一张超速罚单,他不满挨罚提起行政诉讼并辩称,自己已经60多岁,心脏没那强怎么可能开那么快,结果仍遭法官打脸。
▲李男凌晨行经国道准备回家,却被警员测到严重超速。(示意图/记者季相儒摄,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国道公路警察斗南分队警员2017年10月16日凌晨2点44分在国道一号斗南路段执勤,没想到竟然在北向246.7 公里处发现一辆汽车狂飙而过,雷达测速仪显示驾驶时速为212公里,远远超出该路段限速110公里,于是依照程序举发。
李男看到被裁处2万4000元罚锾还要记违规点数3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甚至得吊扣汽车牌照3个月,气得提出行政诉讼并强调,当时自己赶着回家,加上半夜车比较少,虽然有超速但时速只有150公里,且全程都有使用定速装置,与测速仪器的212公里相差太多,根本就是警员的仪器误判,「我已经60多岁了,没有重大违规纪录,心脏也强到能够开那么快。」
▲李男认为自己心脏不好,怎么可能开到时速212公里,根本是仪器误测。(图/达志/示意图,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不过,新北地院法官认为,警员使用的照相式雷达测速仪主机、天线都没有问题,且同年7月才刚通过检修,理应没有失灵或测定直失准的疑虑,可见这件裁罚应属有据。
而车速也不是靠驾驶人主观的认知或感觉判断,法官指出,事发地点前600公尺前就有设置「前有违规取缔」标志,且当时有夜间路灯照明,前方也没有障碍物或遮蔽物,驾驶人应该可以清晰看见标志,李男却依旧没有减速,辩称「心脏不好」也没有证据佐证,最后仍裁定驳回他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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