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扣达4成 台中议会前秘书长贪污判17年
台中高分院更二审10日宣判,陈健楷涉贪其中1项收回扣2588万元占工程款4成,判陈10年、7年徒刑,仍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台中市议会前秘书长陈健楷,涉入议会大楼采购贪污弊案,更一审以陈犯贪渎3罪,合并判刑16年,二审判13年6月,陈上诉,发回其中2罪,另其中1罪遭驳回判8年4月确定,陈入监服刑,台中高分院更二审10日宣判,其中1项收回扣2588万元占工程款4成,判陈10年、7年徒刑,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健楷于2004、2012年间分别担任台中县议会秘书、台中市议会秘书长,负责台中县、市议会工程之发包,于2004年间主办「中市议会新议政大楼建置工程案」时向厂商收受贿赂350万元。2012年间主办「中市议会新议政大楼系统建置案」违背职务,向厂商收取回扣2588万元。
陈健楷于更二审审议期间,均坦承2罪,并与相关证人证述的情节均相符,并有卷内之物证、书证等在卷可证,其犯行明确。
更二审法官认为,陈健楷担任台中县议会秘书,及台中市议会秘书长,却未能洁身自爱,以身作则、慎行自持,严守分际,或收取厂商交付之回扣2588万元,达工程款4成,或收受厂商之贿赂350万元(另外50万分给下属),达工程款约1成,破坏公务员之形象至巨,造成人民丧失对公务员的信赖。
判决指出,陈在更一审期间否认犯行,在更二审坦承犯罪,符合妥速审判法第7条减刑规定,但收回扣款项占工程款达1成及4成,间接影响工程品质、且未为缴交犯罪所得等,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并褫夺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