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退税凭单兑领可延长一次 展延兑领不可超过明年3月20日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今(14)日表示,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若持有107年度逾兑领有效期限的退税凭单,须持原退税凭单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申请展延兑领有效期限后,始可向金融机构兑领退税款。
台北国税局局说明,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第1批退税凭单的兑领有效期限至108年9月30日止,纳税义务人截至今年10月5日止尚有4,601件未兑领,请尚未提出兑领之纳税义务人,可携带该凭单、国民身分证,或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应检附委托书及代理人国民身分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申请展延兑领期限,尽速持往金融机构或邮局提出兑领退税款,不要让自己的权益睡着了。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展延综合所得税第1批退税凭单兑领有效期限,以1次为限,且展延的兑领期限不可超过明(109)年3月20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为避免因退税凭单逾期、遗失、申请展期、补发或兑领,往返奔波耗时费事,可于每年5月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选择指定金融机构或邮局存款帐户直拨退税,国税局于退税当日会直接将退税款拨入纳税义务人指定的存款帐户,省时、安全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