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立法」統治民意 應適可而止

是否要废止死刑,我国宪法法庭于23日针对本案进行言词辩论。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是否要废止死刑多年来一直是社会瞩目的议题,近期有卅七名死刑犯声请释宪,我国宪法法庭于四月廿三日针对本案进行言词辩论,聚焦死刑是否违宪,各界高度关注。

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原则,是全球宪法界学习的标竿之一。美国最高法院十九世纪初就在判决意见中楬橥「政治问题原则」,该原则系指联邦法院在判决或裁定时应避免做政策决定,行使超出职权范围的裁量权,进而侵犯宪法赋予立法或行政部门的权力。也就是说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司法权不应该僭越立法权跟行政权。

但是司法审判过程透过法条的解释及适用,往往隐含立法的结果,被称为「司法立法」(Judicial legislation)。在美国法学界,对这个概念最深入的论述来自一九三○年代的美国大法官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卡多佐在他的名著《司法过程的本质》中,第三讲的题目就是〈法官作为立法者〉。卡多佐认为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法官和民意代表都是立法者,但是法官立法的范围比较窄,法官立法只能是填充法律的空隙。

实务上法官立法是走在「政治问题原则」的钢索上,缩紧「政治问题原则」,法官立法的空间就小;放松「政治问题原则」,法官立法的空间就变大。廿世纪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是向扩大「司法立法」倾斜,所以有一九七三年的「罗诉韦德案」,透过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告妇女堕胎权是联邦宪法保障的权利。

可是这样的思维在廿一世纪受到挑战,去年六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有五十年历史的「罗诉韦德案」。在这个新的判决中,多数大法官认为,美国联邦宪法并没有明文写下妇女堕胎权是联邦宪法保障的权利,司法系统不应该透过司法判决就决定人民有没有这项权利。这个判决在最后的结论写道:「我们在要结束这个判决理由的地方又回到了起点。堕胎是一个艰难的道德问题,宪法并不禁止各州公民规范堕胎或禁止堕胎,但过去的判决(罗诉韦德案、凯西案)僭越了这项权力,我们现在推翻这些决定,并将权力归还给人民及其选出的代表。」

中华民国刑法于民国廿四年元旦制定公布,并自廿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民国宪法于民国卅六年元旦公布,同年十二月廿五日施行。我国刑法有死刑是在宪法公布实施之前,宪法实施之后立法院也没有废止死刑,死刑有是否立法废止的问题,哪里有合不合宪的问题?根据宪法诉讼法第卅二条第一项,声请不合法或显无理由者,宪法法庭应裁定不受理。可是这一个不应该被受理的案件,却变成在宪法法庭上演的一出撕裂国家大戏。

近年来台湾大法官们的宪法判决及解释,习以依本解释或判决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制定等语言,命令立法院订定法律,让我国之立法院宛如司法院立法局,完全背弃五权分立的精神,不但窃取立法权也违背大多数的民意,这种菁英的傲慢,企图以「司法立法」统治民意,应该适可而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