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箭齐发!执政党接力「反国会扩权」 一张图看释宪理由

▲「国会改革法案」提出释宪单位,立法院民进党团、总统府、行政院、监察院。(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郭运兴/台北报导

立法院21日否决行政院所提的「国会改革修法」覆议案后,总统赖清德24日宣布声请释宪,并提出暂时处分,接下来包括,25日监察院、26日立法院民进党团、27日行政院,也都相继提出释宪,可谓「四箭齐发」创下纪录。《ETtoday新闻云》透过图表,让读者可以清楚了解四大机关声请释宪理由。

一、总统府释宪理由

总统赖清德24日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与《刑法》修法发表敞厅谈话,总统府指出修法「6大争议点」,因此,声请释宪与暂时处分裁定。

第一,从文义观察,《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但无法得出立法院有「提问」权力,更没有总统因此有「答询」义务。

第二,从历史考察看出,当年《增修条文》规定「国民大会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并检讨国是,提供建言」,目的不在质询总统。后来《增修条文》更将听取国情报告的机会移归立法院的时候,把条文中「检讨国是、提供建言」规定刻意删除,目的就是作出区隔,但此次修法,显然扩张了当时刻意不赋予立法院的权力。

第三,我国在1997年修宪后,确立「双首长制」宪政制度,《增修条文》明文规定,由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报告,接受质询。本次修法混淆《宪法》刻意做出的「权力安排」,混淆总统「国情报告」与行政院对立法院的「施政报告」,以及由行政院接受质询、对立法院负责的宪政制度。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该法「第15-2条」把行政院所负责的国家重要政策议题,纳入国情报告。本次《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未经修宪程序」,实质变更《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宪法安排」,违反《增修条文》第4条第 3项的总统赴立法院「国情报告之」规范意旨及目的,抵触《宪法》就总统权力、中央政府体制之安排,与《宪法》所定权力分立、责任政治,因而「违宪」。

第四,《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关于「人事同意权」之相关规定,设下与总统提名人选的适任性并无直接关连的条件,除了设有罚锾规定,更明定其效果是不予审查、不行使同意权,使宪政机关可能因此「无从行使职权」、「发挥功能」,国家宪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坏,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权界限,违反《宪法》机关忠诚义务,侵害总统「人事主动形成权」。

第五,这次立法程序,累积许多「未议而决」瑕疵,达到重大且明显瑕疵的程度,使得民主原则在刻意操作下,只剩粗糙的数人头、多数决。尤其,相关法案最终以「无记名投票」的举手表决通过,在公报、议事录从未出现个别委员的决定纪录,使国民无从具体了解个别的立法委员的投票结果并追究责任,依照499号解释的标准,已经违背了「公开透明原则」。

二、监察院释宪理由

监察院25日召开记者会指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条文严重妨害监察职权行使,明显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难脱国会扩权訾议。基于宪法与大法官历次解释划定并允许之框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意旨,确守各宪政机关平等相维以捍卫监察调查职权,监察院决定提出三大理由,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

第一,「监察调查权乃宪法赋予监察院之核心职权,专属监察院行使,不容妨害与侵犯」,依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等解释意旨,宪法第95条、第96条规定之调查及调阅权,乃宪法所赋予监察院的核心职权,仍专属监察院行使,立法院与监察院应依宪法各司职权,不应相互影响与妨害。

第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条文扩大「调查」规定,侵害宪法赋予监察院之核心职权,如正式施行,将造成行政机关疲于奔命,倘监察院与立法院未来调查结果歧異,更将肇致公务人员无所适从,混乱政府运作。

第三,人权乃普世价值,然《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条文,已违反国际人权公约意旨,恐斲丧我国长期以来戮力护卫有成之人权保障形象。

三、立法院民进党团释宪理由

立法院民进党团26日表示,经过审视,提出声请释宪7大理由。

第一,权力分立为宪法秩序基础,宪法并未建构国会优位体制,立法权行使有其界限。

第二,立法程序有瑕疵应属无效。

第三,国情报告规定抵触权力分立原则。

第四,藐视国会罪相关规定抵触权力分立原则、法律明确性及比例原则。

第五,人事同意权违反权力分立、比例原则、侵害被提名人隐私。

第六,调查权违反权力分立、违背正当法律原则

第七,听证权违反权力分立、侵害人民诉讼与正当法律性原则相违。

四、行政院释宪理由

行政院长卓荣泰27日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修正条文,向宪法法庭提出宪法诉讼;同时,也声请暂时处分,于宪法诉讼判决做成前,暂时停止相关条文适用。

第一, 考量「修法程序」有重大明显瑕疵,抵触宪法第一条所揭示之民主国家原则等问题。

第二, 行政院认为修法规范亦有诸多违反宪法权力分立的原则,以及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第三,行政院强调,修法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和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等情况,为维护宪法以及其增修条文所建构的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行政院有必要依《宪法诉讼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提起宪法诉讼,声请法规规范宪法审查。

此外,行政院为避免《宪法》所保障之人权及公义遭受难以回复的重大损伤,行政院也将同时向宪法法庭声请暂时处分,于宪法诉讼判决做成前,暂时停止相关条文适用。

▼四大机关提出释宪理由一次看。(图/记者郭运兴制表,点图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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