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从高雄气爆谈官员验收疏失比业者维运刑责重?

2014年7月31日深夜,高雄市前镇区与苓雅区发生有史以来最大的石化气爆炸事件,不幸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伤,案发地点多条道路严重损坏,周边店家重大经济损失。

高雄地方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一审判决3名公务员以业务过失致死罪,分别判处4年10个月有期徒刑。其中的杨姓及赵姓两位公务员被以对排水箱涵工程初验及主验不实,疏未发现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线包覆在内,就验收合格造成日后4吋管线腐蚀,与本案气爆发生具相当因果关系。

赵员负责的箱涵设计图附注第13点记载「本工程施工范围均有既设杆管线,倘有抵触,施工前须协调办理迁移」,表示管线一定要迁移;何况排水箱涵不得包覆管线及其不得悬空于箱涵内乃工程惯例与建筑技术成规。但判决一出,很多公务员有感而发,「以后谁敢验收公共工程呢?」

▲高雄气爆一审判决3名验收的公务员4年多刑期,公务员验收疏失却比负责维运的业者刑责高,建议修法具体规定主验及初验公务员的现场验收项目。(图/记者宋德威摄)

验收当时适用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查条例,对于初验、验收作业程序未详细规定,后于1999年5月公布实施之《政府采购法》第5章,有关验收作业延续稽查条例精神,于采购法施行细则第91条第1项规定,主验人为主持验收程序,「抽查」验核厂商履约结果有无与契约、图说或货样规定不符,并决定不符时之处置。而会验人员则会同抽查验核厂商履约结果有无与契约、图说或货样规定不符,并会同决定不符时之处置。若于验收时,会验人员代表验收团队下去箱涵抽查验,依分层授权负责之工务行政,主验通常会信任会验人员的回报。

《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2项规定,验收时应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主验。谁是适当人员呢?可能会造成对验收工作互相推诿。同法第72条第1项前段规定,机关办理验收时应制作纪录,由参加人员会同签认。验收结果与契约、图说、货样规定不符者,应通知厂商限期改善、拆除、重做、退货或换货。同条第3项规定,验收人对工程、财物隐蔽部分,于必要时得拆验或化验。但何谓「必要时」?其判断标准该由谁决定呢?何况依罪刑法定主义,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本案争议乃3支石化管线被施工商放置在地下箱涵内,是否法规有「明文要求」验收公务员须进入阴暗的箱涵详细检点?工程惯例上,一般的验收纪录通常会写「仅对抽验部分负责,未抽验及隐蔽部分,由监造与厂商负责」,本案也有如上记载。但是司法机关却否定这种说法,谓对隐蔽部分,验收者既然有权要求拆验或化验,为何不予执行?但工程验收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不会这么做,因实际执行有其困难度。

公务员有犯罪意图或过失吗?刑责成立除客观因素外,尚须衡量主观因素是否有应作为而不作为。本案并未查到公务员有贪污情事,虽然判决书载明「可预见」,但令人质疑的是,以1992年11月验收完成时的土木公务员之科技水准,可能「无法预见」!

责任应属验收或维修管理呢?荣化拥有之4吋管线自81年使用以来,这23年的检测维修有确实执行吗?中油及中石化委托检测的金茂公司说,每次检测都包括3条管线(中油的8吋管、中石化6吋管及荣化4吋管),再把数据资料一并回报给中油。依目前呈现的证据资料,管线确实有做阴极防蚀(法院及检察官都没有不同意见),但管壁变薄现象,依照阴极防蚀/紧密电位检测法(或事发当时业界普遍使用的检测方法)是否就能够发现呢?倘阴极防蚀有效且执行彻底,何以管壁厚度已腐蚀85.9%,却没有维修或通报,最后导致管线破裂而酿成大祸。

法院庭讯时,两位公务员皆表示验收时均依契约内容,并无过失所以「不认罪」;然而审判长则不认同,反问律师「主验只要在马路上东张西望就好了吗」。高雄市政府表示,即使管线悬空附挂在箱涵未按图施工,若检测及维修确实执行,就不会造成锈蚀及气爆;何况管线完工后的后续使用、保养、维修,非属市府权责,判决中认定验收疏失行为与气爆有相当因果关系是否合于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呢?

笔者以为,当时法令(稽查条例)对于工程验收作业未有明确规范,且现行《政府采购法》仅规范验收是抽验性质,建议修法对于主验及初验公务员的现场验收应抽验哪些项目具体规定,不要用目前的「必要时」得拆验或化验之模糊化字眼。主验、初验及监造的职责,在工务中各有不同,何以罪名及刑期皆相同呢?验收不实与气爆事故的因果关系,也建请鉴定单位及未来的二审法院详查,使公务员了解未来验收的责任界线在哪?以及此案到底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国家赔偿责任?

好文推荐

苏南/开放公墓发展太阳能 非核家园还是非核墓园

苏南/【花检公审幼童】智慧检察改革防范检察官滥权

苏南/当法律遇到大数据

●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