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不配合身分查驗!與警對峙10多分鐘 法官這原因判不罰

台南刘姓男子去年12月1日上午12时许开车,经永康区中华路与中正南路口,行车偏向严重而遭警拦查,他不愿将车熄火且拒绝摇下车窗,双方对峙近10多分钟才开门下车,且耗时3分钟终于报出身分证字号而被依社维法送办,法官认他最终仍配合提供身分证字号查验而判不罚。

警方指出,刘驾驶轿车行经路检点时,因行车诡异,经员警拦查引导至安全区,仍行车严重偏向,已妨碍交通或对于其他道路使用人易生危害,加以拦查,并要求他出示相关证件以供查证身分。

然而,刘遭拦查后,不愿将车辆熄火及拒绝摇下车窗供员警核对身分,双方对峙近10分钟后,他才开启车门下车,但不愿陈述身分,并蓄意言语挑衅员警,耗时3分钟才报出身分证字号。

因此,警方认他拒绝陈述身分,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相关规定,同年月12日依法通知,他迄今仍未到场说明,认有移送依社维法裁处的必要。

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规定,警察对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交通工具,得予以拦停并采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驾驶人或乘客出示相关证件或查证其身分。且依社维法第67条规定,警察人员依法调查或查察时,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绝陈述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1万2000元以下罚锾。

新市简易庭认为,刘于警员调查时,虽有拖延及配合度不佳情状,但前后延宕时间约10余分钟,且最终仍配合提供身分证字号供员警查验,未有拒绝陈述情形,认与社维法第67条构成要件不相符合,判刘不罚。

新市简易庭认为,刘男于警员调查时,虽有拖延及配合度不佳情状,但前后延宕时间约10余分钟,且最终仍配合提供身分证字号供员警查验,未有拒绝陈述情形,最后判不罚。图/读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