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消防車出勤撞死騎車男大生...60萬和解、消防員獲緩刑

台南消防局林姓消防员5年前驾驶消防车出勤,经北区东丰路段交岔路口时,与古姓男大生骑乘机车擦撞,致古伤重不治,一审认他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判6月,林及检方均不服,上诉驳回,最高法院认调查未尽、理由欠备,撤销原判决发回,林与死者家属60万和解,二审改判2月,缓刑2年。

检警调查,林2019年3月6日上午9时5分许,奉派欲前往台南小东与东光路2段路口救援任务,驾驶消防车,沿北区东丰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东丰路与东丰路227巷交岔路口时,虽因其驾驶消防车并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执行紧急任务,仍疏未减速及未注意车前状况,贸然逾当地速限每小时50公里速度前行。

适古骑乘机车沿东丰路227巷由南往北驶至该路口,纵该号志为绿灯,但因闻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警号,本应立即避让,却也疏未注意,迳自前行,林消防车因闪避不及,直接撞击古机车,致古当场人车倒地,后经救护车紧急送医急救,仍伤重不治。

林表示,发现被害人时紧急将车往左靠、踩刹车、按喇叭,但仍无法避免意外发生,车祸发生后,他也赶紧下车为被害人急救,但仍急救无效,他对发生此憾事也深感难过。辩护人指出,林虽有过失,但林确已尽相当注意,过失并非重大,请求从轻量刑,并予缓刑。

检察官认为,被害人遭被告驾驶消防车闯越红灯且疏未减速及未注意车前状况,而直接撞击致多器官损伤而死亡,可见林过失非轻。车祸事故而死亡,林犯罪所生损害甚巨,也令死者父母身心受创,原审量刑过轻。

一审认他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处6月,林及检方均不服,上诉二审遭驳回,双方均不服再上诉,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台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指出,逢甲大学鉴定结果,古所驾机车于绿灯号志路口通行时,应注意已开启警鸣器执行任务消防车,并应立即避让,因其疏未注意避让,致在通过路口途中发生事故,应为肇事主因;消防车发生事故当下开启警鸣器执行任务,有优先通行权,惟经检视影像与车速计算结果,消防车在执行任务当下,排除灯号管制连续通过路口,但「通过路口时皆未有明显减速注意其他绿灯通行车辆安全」,为肇事次因。

且依逢甲大学鉴定,似认案发时消防车纵使减速至50公里/小时,仍不能避免结果发生。原判决对于林若注意减速,何以即能避免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未置一词,且就有如何事证可资为认定,未见进一步调查,即认定林另有疏未减速过失,除理由未备外,并有调查未尽违误。

林与死者父母上诉后经调解成立,并以60万元和解,父母具状表示愿意原谅林,且同意给予缓刑宣告。

台南消防局林姓消防员驾驶消防车出勤,与古姓男大生机车发生车祸,古伤重不治,经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林与死者家属60万和解,二审改判2月,缓刑2年。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