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集团成本费用 留意列举方式

资诚Pw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徐丞毅表示,台湾总部若承担全部的成本费用,除无法真实反映母子公司间营运绩效,亦增加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课税所得。更甚者,台湾总部的成本费用也可能无法全数在税前扣除。因此,台湾总部应规划将合理的成本费用分摊给海外子分公司,并按成本加成合理利润以符合移转订价的独立交易原则。

徐丞毅补充,许多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财会主管因担心分摊费用被认定为管理费,致使税务申报时被剔除;总部费用分摊计算基础不够透明,亦可能产生常设机构风险;或因外汇管制无法顺利汇出;抑或者担心扣缴税款无法回总部全额抵扣,而心生排斥。

其实海外跨国企业分摊费用给中国大陆子公司已是常态。去年初外汇管理局发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提供移转订价一次性调整及成本分摊协议的指引,跨国企业费用分摊也将更为容易。

徐丞毅说明,分摊的费用必须注意下列五个重点。第一,辨别费用本质,并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到核算单位;第二,应避免该费用被视为非受益性劳务;第三,成本分摊的方式应具攸关且一致;第四,将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加成适当利润;第五则是,确认服务合约内容以及备案付汇流程。

台湾总部最好能建立可持续的集团内费用收取架构,包括总成本费用确定与归集、「分摊」比例(如收入比、人员比、使用时数比等)、可比的毛利率等佐证资料。

这些资料也能通过非受益性劳务的挑战关卡,包括重复性活动(已经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活动)、股东活动(为保障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附带利益、联署利益的价值创造活动(只因附属于企业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补偿性活动(已在其他关联交易中给予补偿)、必要性与真实性活动(与劳务接受方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无关,或者不符合劳务接受方经营需要关联)、其他非受益性活动(其他不能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或者非关联方不愿意购买或者不愿意自行实施的关联劳务)。

若其中一项挑战无法提出合理佐证,则中国大陆子公司将无法认列被分摊的集团成本费用。

徐丞毅强调,跨境的关联劳务费是集团绩效与税务管理重要课题,费用属性除需要高度专业评估,关联企业的服务合约、成本费用归集与计算方式,乃至于非劳务性活动的主张文据都须备齐,方能做到最佳的税务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