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2律師捲詐團涉洩密 法官認關鍵證人附和檢…判無罪
台中林姓、谢姓律师被控受诈骗集团陈姓金主委任辩护时,泄漏同案被告讯息给他的方姓妻子,并让方女拍摄电子卷证,涉嫌泄密;法院审酌,方女侦查时供述不一又恐被办伪证因此附和检察官所述,认为起诉仍有合理怀疑,判2名律师无罪,可上诉。
台中地检起诉指出,中检2022年侦办一起诈团,9月19日拘提10人将其中8人声押获准,同年11月29日再抓到陈姓金主,费姓、吴姓同伙,声押2度被法院驳回,经2次抗告,法院至隔年2月17日才将3人收押。
检方指出,林姓、谢姓律师担任陈男辩护人时,却在陈被羁押前、后,都透过Face Time、LINE,告知他的方姓妻子有关同案嫌疑人费女、吴男指认陈男,且陈是诈团负责人等侦查秘密;陈被收押后,方女还到律师事务所,由谢女拿卷证、口卡让她翻拍。
检方就手机对话分析,发现陈被羁押前会替其他诈团成员委任律师、要求律师带话,并支应同伙在看守所收押中开销,认定该团的被告,都由集团出资聘任律师,也可透过律师探知在监同伙的讯息,可推知彼此间侦查资料应会共享,依泄密罪嫌起诉林姓、谢姓律师。
台中地院审理时,2人矢口否认泄密,林辩称检方的抗告书中有记载同案被告指认陈男一事,并寄到陈男家中,方女是因陈男告知、看到抗告书才会知道,且既然记载于抗告书并寄给陈,是否属侦查秘密应有疑义;谢女则说,该案后来是林律师处理,她没有参与陈男羁押程序、没看过卷证。
法院指出,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身分、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等资料,都是刑法第132条所称国防以外之秘密,而检察官向法院声押、提抗告,或因法裁定而将侦查中嫌疑人身分、犯罪事实等记载于声请书、抗告书中,也仅限当事人及关系人阅览,因此陈男被同案被告指认一事,也是侦查秘密。
方女则说,陈男还没被羁押时,抗告书就寄到家里,她因而得知陈男被指认一事,因为检察官在抗告书上有提到,当时因陈男没有手机,都是用她的和林、谢2名律师联络,也有听到陈电话内容。
法院勘鉴检方抗告书,内容提到,陈男是本诈团金主,因其他同案10名被告已在押,该集团需给付家属安家费,业据费女、吴男供述属实;认定方女称收到陈男抗告书,故而得知相关消息,可以采信。
法院另比对方女,其就费女口卡照片来源、拍照时间及地点,前后证词不一,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在检方侦讯时,因不确定来源是谁,检察官就说「你这样子如果作伪证,我会直接办喔」,她才改口,显见方女恐因遭伪证被办,才附和检察官所述。
法院一审认为林、谢辩词皆非无据,检方起诉仍存有合理怀疑,判2名律师无罪。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