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容错机制 鼓励创新发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解读

近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是广东省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首部全面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科技创新法规,旨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并通过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共十一章94条,主要内容包括: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升级、科技金融融合、人才培养与引进、国际科技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一、国资创投风投日常运转中的难点问题

在当前全球科技创新竞赛中,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然而,在科技创新的推动过程中,国有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保守性问题逐渐显现,成为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传统上,国有资本在投资中强调资本保值增值,导致其在面对高风险、高潜力项目时,投资决策往往过于谨慎,甚至表现出保守态度。

首先,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国有资本往往更倾向于选择低风险、稳健回报的项目,而对于具有高不确定性的初创科技企业则表现出谨慎态度。因为国有资本肩负着公共资金的管理责任,对其安全性要求极高。面对可能的投资失败,相关管理人员不仅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还可能面临行政和法律责任,缺乏容错机制进一步压制了其投资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国有资本在考核机制上通常以保值增值为主要指标,这种考核导向进一步加剧了国资在风险投资中的保守倾向。

第三,国有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保守性不仅限制了其对高风险、高回报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能力。初创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通常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此时,企业最需要的是资本的支持和耐心的陪伴,然而国有资本的谨慎态度却使得这些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不仅延缓了企业的发展步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探索发挥效能

为破解国有资本在创投中的保守性难题,广东省率先出台了《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其中关于国资创投容错机制的规定成为该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涵盖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到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条例》中的容错机制核心在于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在合理的规则和程序下,对投资失误或失败给予宽容。机制的实施包括明确容错范围、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实施激励措施,鼓励国有资本敢于投资高风险、高潜力的科技项目,为国资创投机构提供更灵活的退出渠道,降低投资风险,增强信心。

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的考核导向,减轻了国有资本在投资决策中的顾虑。通过这一举措,广东省政府向国有资本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投资失败在合理范围内是被允许的,重点不在于投资是否成功,而在于是否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这一政策方向的调整,极大地释放了国有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潜能,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投身于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中。

其次,容错机制的核心在于科学的评估体系和合理的激励措施。《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以保障容错机制的有效实施。具体而言,容错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容错范围,界定哪些情况下的投资决策失误或失败可以纳入容错范畴,如因市场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投资失败。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公正、透明的评估,确保容错机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是实施激励措施,对于勇于担当、积极创新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形成正向激励效应。

第三,容错机制的外延还涉及投资后的管理、退出等多个环节。例如,《条例》中提到要推动完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等措施,这些举措为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退出渠道,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强了其投资信心。这些政策创新不仅为国有资本的投资行为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也为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成长提供了更为稳固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容错机制,激发国资创投活力

尽管《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为国资创投容错机制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如何科学界定容错范围,如何确保评估机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如何平衡激励与约束的关系等。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容错机制,激发国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的活力。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是确保容错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容错机制的实施离不开制度的支持,建议进一步细化国资创投容错机制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容错范围、评估标准和激励措施等具体内容。在制定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类可能的投资风险,并在政策层面予以规范,以确保容错机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强化监督评估是保障容错机制公正透明的关键。建议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对容错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在监督评估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评估的效率和精准度。此外,还应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第三,加强人才培养是推动容错机制落地的基础保障。国资创投容错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一批具有全球视野、敢于担当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议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容错机制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现有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升其风险管理和决策能力。最后,推动信息共享和协作是提高容错机制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建议加强政府部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政府部门应发挥桥梁作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方在投融资、政策解读、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协作,确保容错机制在实际操作中的顺畅运行。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中关于国资创投容错机制的规定,代表了国有资本在支持科技创新中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创新。通过该机制的实施,国有资本将摆脱传统保守的投资思维,积极参与到高风险、高潜力项目的投资中去,为科技创新事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专家对容错机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将激发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活力,并培养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社会各界,特别是初创科技企业和国有创投机构,对《条例》寄予厚望,期待其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展望未来,随着容错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国有资本将在创业投资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国资创投容错机制必将成为推动中国科技创新的强大引擎,为实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贡献更大的力量。

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