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厌洗衣粉味!邻居不配合「洗衣时间」 他怒告求偿60万败诉

黄姓男子对洗衣粉味敏感,要求对门邻居洗衣时间配合他的要求,邻居拒绝他竟提告被判败诉。(示意图,郭良杰摄)

黄姓男子和吕姓妇人住在高雄市三民区某巷弄内,两人所住透天厝正对门,黄男讨厌「洗衣粉味」,要求吕妇不得在每天下午4点前洗衣,且需用烘衣机烘干衣物,避免洗衣粉味飘向黄家。吕妇配合一个月后不想再配合,竟被黄男提告求偿60万元,法官认为黄男请求无理由,判他败诉。

提告的黄男因对「洗衣粉味」很敏感,指控住他家对门的吕姓妇人每天在住处2楼露台洗、晒衣物,产生的浓重洗衣粉气味,会随风散溢飘到他家,他向环保局检举吕妇制造空气污染,但环保局人员到场时,认为洗衣粉味不构成空气污染,未对吕妇开罚。黄男只好声请调解,吕妇做出让步,同意不在每天下午4点前洗衣,且使用烘衣机烘干衣物。

吕妇配合1个月后觉得很麻烦,且认为只协议到102年11月底,因此等协议时效结束,自行决定洗衣时间,此举却惹来黄男不满,认为吕妇破坏协议,且侵害他居住安宁,向法院提告损害赔偿向吕妇求偿60万元。

吕妇向法官喊冤,称两家相隔6米宽巷道,很难想像黄男会闻到浓厚洗衣粉味而出现身体不适,且双方约定早已到期,没有再协议延长时限,更没有侵害黄男的权益,双方虽然于102年10月20日达成协议,她否认同年12月6日达成第二次协议。

法官审理后认为,不论双方有无成立第二次协议,吕妇有无按协议履行,均不构成侵权行为;且现今都市居群生活,生活起居很难不受他人影响,洗衣精挥发气味会向四周空间流动飘散,就算有飘散至黄男住所,以两间房子相距5至6公尺距离,侵害尚属轻微,难认达不法侵害程度,黄男请求无理由,判败诉,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