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女教師命案/專家:教化可能性 鑑定有局限

近来我国不仅死刑定谳者屈指可数,判死刑也未执行,是民众不信任司法的一大原因。 图/报系资料库

「教化可能性的鉴定方法科学吗?鉴定一百次就有一百种可能。」出自去年热播台剧「八尺门的辩护人」台词,曾引起讨论。强盗杀人犯刘志明接受三次鉴定,从首次「再犯可能性高」到第三次「有教化可能」,成为改判无期徒刑关键。到底鉴定几次才符合法官断案需求?又该采用哪次鉴定结果?其实全属法官自由心证,这也是让被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之处。

刑法第十九条及五十七条对于精神状态、犯罪动机,订下不罚及科刑轻重标准,因牵涉被告刑度与权益,法院审理可能判死的重大刑案时,多会送交医疗或学术单位鉴定。实务上鉴定多关注被告行为时是否有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而导致不能辨识行为违法能力,量刑前的社会调查则关注被告犯罪动机、家庭背景等。

曾任台湾人权促进会副会长的律师李奇芳说,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送鉴定,但鉴定是权利,实务上若被告声请,法院就要去调查对被告有利事项,结果采不采用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精神鉴定专家、台大医院精神医学部主治医师彭启伦说,搜集资料不同、审判初期及后期执行时间,确实可能出现不一样的鉴定结果;鉴定面向很广,例如刑事责任能力、个案接受矫正及执行后能不能复归社会,有时法院嘱托问题不同,结果也不同,端看法官如何解读报告。

至于量刑前社会调查看的是「未来」,但要对未来做预测本来就困难,尤其再犯跟复归可能性在不同阶段做鉴定,结果会有不同。彭启伦说,鉴定目的是获得真相,也期许辅助法官做出最正确判决,但鉴定结果仍有局限,不可能诉讼阶段做的结论就能判断往后状况,关键仍在矫正机关及相关保护处分是否落实,让受刑人获得应有资源以重新复归社会。

一名检察官指出,近年判死发回、改判案例多聚焦被告矫治可能性及是否符合情节重大之罪,鉴定不够详尽也会成为发回理由;男子梁育志杀害马国女大生,一审未做鉴定,二审才做量刑前社会调查,一、二审判死刑,但最高法院对鉴定标准看法不同,因牵涉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发回更审中。

法界人士说,法官要不要判死全靠量刑调查,会函询有无再教化可能,如果有再教化可能,就取得无期徒刑判决的凭据,理论上「法官不容易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