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拿台股借外币 放行

金管会30日公告有关「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的函令,即开放外资可拿台股抵押借外币。金管会宣布开放架构后,将由证交所与集保公司研议相关配套措施,包含可参与对象、担保品的指定保管机关、担保品提交方式、更换担保品及领回、处分、控管、担保成数等作业细节及相关操作办法,方案确定后将与外资沟通,确定后对外公布。

即证交所将订有「华侨及外国人以国内有价证券作为境外投资活动担保品操作办法」,外资拿台股作担保借的外币,不得涉及任何国内活动。

这项开放从去年11月即宣布要放行,但相关细节及配套规划多时,终于在30日公告上路,主要作用即是在市场流动性吃紧时,外资可拿手中的台股去境外借外币,不必一定要在低点卖台股,加重台股卖压。

这次开放外资可用台股作担保品,在境外借外币,首要前提是想借外币的外资,及接受台股作担保品的境外券商或银行,双方都必须是台湾合格登记的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FINI)。

其次,以外资持有台股市值的一定成数做为提拨担保品的额度上限,并由提供担保品的外资所委托的国内保管机构「逐日」控管额度。而担保品如因违约而处分,应依规定向中央银行及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

金管会指出,这项开放措施是今年美侨商会提出的白皮书建议之一,已取得央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