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这对夫妻,被追刑事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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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夏某拘役5个月,缓刑十个月。
自2022年3月1日 温州市永嘉县楠溪江实行禁渔期以来,被告人夏某多次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沙头镇下浦村附近楠溪江流域内使用电击等禁用方式,或者使用网目极小的渔网(最小网目为 1*1mm)非法捕捞鳗鱼苗,后由其妻子卓某(另案处理)将捕捞的鳗鱼苗以每尾5元或者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夏某、卓某驾驶渔船在上述水域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时被渔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捕获的3、4尾鳗鱼苗放生并驾驶渔船逃离现场。
经查,2022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卓某夫妇共捕捞鳗鱼苗至少1000尾,非法获利达11737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夏某缴纳了3万元用于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失。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在楠溪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永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锦鲤
审核: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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